【明報專訊】許仕仁無力還債,一旦被頒令破產,花費一分一毫將受控制,面對漫長刑事審訊,如何應付「與日俱增」的律師費?律師梁永鏗解釋,破產者一如一般訴訟人士,可能早已向律師行預繳款項,以供訴訟使用。 梁解釋,欠債人被入稟追債,但資產若未被凍結,仍可自由調動,如為訴訟「先使未來錢」,存入一定款項供律師行「慢慢使」,被頒令破產後依然可支付訴訟費,「靠屋企人或朋友幫手亦得」。破產人士亦應符合資格申請法援。 若預繳多於訟費 餘款作還款 欠債人一旦成為破產人,破產管理署便接手管理其財政,如變賣資產及安排還款,甚至要求從律師行提款。梁解釋,若破產人向律師行存入大筆備用款項,署方發現訴訟所需費用低於備用款項,有權申請把部分款項用於還款。署方為確保破產人的資產用得其所,甚至可以就聘請律師等訴訟環節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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