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林先生表示,水庫新村和很多深圳的小村一樣,不少港人在這堸讞d置業,除了自己購入物業外,也有不少像他般,以合建方式擁有物業的使用權,因為80、90年代改革開放,很多深圳舊樓都要尋找資金重建。有香港律師指當年中國沒有《物權法》,很多房產合約亂七八糟,因而易生糾紛。 有提供內地法律糾紛諮詢服務的鄺家賢律師表示,林先生等港人所簽的合建合約,並非擁有物業的產權,而是一種無抵押的債務合約,由於當年還未制訂《物權法》,到底這類合約是否能夠阻止物業買賣,還要看法院的判決。 她稱,當年很多港人在二線城市、農村地方買樓,但那時的產權亂七八糟,甚至賣樓者是否產權真正持有人都成問題,因此容易引起爭議。葉成慶律師表示,港人在內地買樓,不能單靠雙方簽訂合約,一定要確保有關文件在國土局註冊登記才有法律效力。 林先生稱,2011年有關該11個單位屬鄭偉忠擁有的法院判辭中,已確認這11個單位是由業主分配給他們11戶使用,故他認為有一定法律效力。現階段希望先阻止交易,最終則希望獲得正式的房產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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