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早前提出觀點指出,現行法律規定的電視發牌程序,是先由通訊局(前廣管局)提出建議,再交行會基於相關「建議」後決定。因此,行會在收到前廣管局發3牌「建議」後,自行更改政策基礎,即由無上限變成「三揀二」,再自行批牌,程序不符法律要求,可致發牌決定在司法覆核中被推翻。陳認為,若政府將3個申請交還通訊局重新考慮,通訊局再向特首會同行會提建議,在法律上可「亡羊補牢」。 張:交通訊局重審 未必可補救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認為,陳弘毅說若不發還通訊局再考慮,將可成覆核理據的說法是合理的,但他認為將申請重交通訊局,未必可徹底補救,因為政府屢改發牌政策「搬龍門」,事先理應諮詢,甚至容許申請者修改計劃,「即使政府認為市場只可吸納4間(免費電視台),為何是在現時兩間(無角峔視)必須生存的前提下,在3個申請機構中取捨?論財力、投資,港視表面看來不會輸給亞視?」他認為,這些都是政府需要解釋的問題。 本報就陳弘毅的觀點向通訊局、律政司查詢,通訊局稱不評論,律政司指簡單報道未能說明陳的理據,不宜評論。 再有市民申覆核:還港人公道 另外,昨有市民再就發牌事件入稟司法覆核,任職裝修散工的蔡澧峰接受電話查詢時稱,政府處理事件封閉,欠缺公允和透明,要求公開審批過程,「還港人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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