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據中新社報道,原吉林省常務副省長田學仁受賄案一審,昨天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宣判,法院認定田學仁先後85次收受贓款1,919萬餘元人民幣,因受賄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經法院審理查明,田學仁在1995年至2011年間,擔任中共吉林省長春市委要職,利用職務方便,幫助他人獲取貸款、承包業務、職位晉升等,從中謀取利益,並且先後85次收受吉林天河藥業有限公司、長春市公安局緝私隊隊長徐為民等部門或個人的賄款,共1,919萬餘元人民幣。 田學仁接受最大的一筆賄款,是來自吉林紫鑫藥業前董事長郭某某。2005年4月至2010年8月期間,田學仁接受時任吉林紫鑫藥業公司董事長郭某某請託,為公司經營提供幫助,並先後7次收受郭某某的賄款,共計178萬美元(約1,100萬元人民幣)。 法院認為,田學仁身為國家公務員,利用職務方便,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鑑於田學仁歸案後,主動交代有關部門尚未掌握的受賄事實和認罪,而且贓款已全部追繳,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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