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暴動案 林卓廷兩人提上訴
【明報專訊】時任立法會議員林卓廷等7人被指於2019年7月21日在港鐵元朗站內暴動,受審後被裁定暴動罪成,林卓廷被判囚37個月,其餘6人監禁25至31個月。司法機構資料顯示,林卓廷和另一被告庾家豪日前不服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連同早前申請上訴的3人,至今共5名被告提出上訴,案件暫無聆訊日期。
案件原審有7名被告,包括林卓廷(45歲)、庾家豪(35歲)、陳永晞(37歲)、葉鑫昇(31歲)、鄺浩林(26歲)、尹仲明(48歲)及楊朗(26歲)。至今林卓廷、庾家豪、葉鑫昇、尹仲明及楊朗提出上訴。
區院法官陳廣池早前判刑指,案發當晚白衣人在車廂內施襲,難免令人把「7.21」事件定性,以為非白衣人「都是受害者」。就林卓廷角色,陳官着他「撫心自問」當晚入元朗,是否真的為監督警察、保護市民及調解雙方,認為他當時錯判形勢,導致事件升溫。陳官最終判林監禁37個月;庾、陳、鄺和楊囚31個月;尹囚28個月;葉囚25個月。
【案件編號:CACC54/25】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