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萬元資助新婚兒子及媳婦買樓 10年後兒媳離婚 父追討「貸款」敗訴
【明報專訊】卑詩男子出資50萬元幫助新婚兒子及媳婦買樓,但10年後兒媳離婚就以該筆錢屬貸款為由追討敗訴,上訴也遭駁回。
上訴庭法官同意最高法院的裁定,認為有關款項屬饋贈。根據上訴法院的判詞顯示,喬哈爾(Avtar Singh Johal)及他與妻子共同持有的公司開出一張面額50萬元的公司銀行匯票,以資助其兒子哈文德(Harvinder Singh Johal)和妻子利特爾(Susan Little)購買價值130萬元的房屋。哈文德和利特爾於2009年夏天共諧連理,於2010年買樓,但於2018年底分居,兩人隨後將該座位於北溫格蘭大道(Grand Blvd.)的大屋放售。
判詞指,喬哈爾入稟要求分享賣樓所得,指他當年提供的資金屬於他及其公司的投資,並要求法庭裁定該筆錢是貸款。儘管哈文德在庭上供稱,該筆錢是免息貸款,但利特爾卻認為這是一份饋贈。
據卑詩最高法院法官休斯(Jacqueline Hughes)表示,當年兩人同意向男方父母尋求經濟資助。判詞指,涉事父子的證詞從兒子尋求「幫助」或「經濟資助」轉為具要求「貸款」,但利特爾作供指,喬哈爾當年表示,他樂意出資幫助兩人買樓,因為哈文德是他唯一兒子,但父子兩人否認喬哈爾說過這句話。不過,休斯說,像喬哈爾那樣有經濟能力的父母,給其兒媳這樣的禮物,幫助兩人買樓完全合乎邏輯和合理,因此傾向支持利特爾的供詞。
在安排抵押融資時,喬哈爾和該對年輕夫婦需要簽署一封「送禮信」,以說明這些資金是真正饋贈,毋須償還。據悉,喬哈爾在交叉盤問時承認,他簽署第二封送禮信,並於當天較後時間將錢轉入兒子的銀行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