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陳寶瑩上訴 官:街上展捐款二維碼明顯籌款
【明報專訊】社民連主席陳寶瑩於2021年在旺角擺街站時,展示二維碼連結至社民連捐款網頁,遭票控無牌籌款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罰款1000元。陳寶瑩不服定罪提出上訴,高院暫委法官姚勳智昨宣讀判辭,指條文並不是單純指向實際的金錢收集,上訴方對條文的詮釋狹窄,有違立法目的,駁回上訴並維持原判。陳寶瑩在法院外明言不滿意上訴結果,將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
上訴方指裁判官錯誤詮釋條文,亦忽略了「公眾地方」的控罪元素,上訴人展示的二維碼連結至互聯網,應屬虛擬平台、一個媒介,而非一處地方,沒有在公眾地方收集金錢的情G出現,而展示捐款資訊應受言論自由保障。律政司則稱,裁判官已正確及簡單地指出,收集金錢的過程及過程中的行為,屬籌款活動。
官指詮釋條文狹窄 違立法目的
姚官表示,上訴方援引案例指網絡應屬虛擬平台,惟該案例的控罪及案情與本案不同;另同意律政司一方,認為條文的立法目的是規管可能會造成阻礙及滋擾的行為,因此控方亦毋須證明有造成影響。姚官續稱,本案有清楚的法律條文,無論中文或英文的字眼,均不是單純指向實質的金錢收集行為,上訴方的詮釋有違立法目的。
陳:網上非「公眾地方」 申終極上訴
姚官指出,上訴人在未有許可證的情G下,在街上設置有捐款字眼的易拉架,展示連結至捐款網站的二維碼,並手持麥克風說話約半小時,明顯是組織、參與提供設備籌款,正正是條例所規管之事。上訴庭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駁回上訴。
陳寶瑩在庭外表示,裁決結果是在預料之內,而上訴庭未有回應有關「公眾地方」的詮釋,以及有關言論自由的理據。陳指出,當日街站是為宣傳政治理念,法庭則以易拉架及二維碼等原因而界定為籌款活動。
【案件編號:HCMA 11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