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控勾結 申表證不成立 辯方指國安法前行為合法 生效後協議失效 控方稱證據充分
【明報專訊】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蘋果日報》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昨第91日審訊,由辯方作中段陳辭,申請黎面對的3罪表證不成立。針對黎涉與其他被告串謀犯罪,辯方指國安法實施前,黎在合法的前提下與他人協議作出某些事,法例生效後協議失效,案中無證據顯示黎主張違法行為,他在節目、訪問和文章的觀點只是他的評論,控方則認為本案證據充分和直接(見另稿)。3名法官今就申請裁決。
控方指黎用《蘋果》為平台
辯方指新聞自由受基本法保障
黎智英否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和一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控方上月舉證完畢,辯方早前向法庭呈交書面陳辭,控方書面回應後,法庭押後至昨天讓雙方作口頭補充。對於控方指黎智英利用《蘋果》為平台,辯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形容說法奇怪,指《蘋果》是一份報紙,媒體有不同光譜,所有作供的高層均同意傳媒是第四權,發揮監察政府的角色。辯方指新聞自由受《基本法》保障,不是主張它是「王牌」(trump card),但媒體的性質是指出事實,並引起公眾對公共事務的關注。
指串謀控罪 控方需證明協議非法
辯方續指,「串謀」控罪中,控方需證明被告有協議進行違法行為或透過非法行為達至合法目的,當中「非法」是重要的元素,否則只是純粹的協議。黎協定與不同機構合作、發布某些刊物,當時協議仍然合法,但隨之生效的國安法使這些協議失效(frustrated),控方只能證明黎於國安法前的意圖。
法官李運騰質疑某人原先希望取得的目的不再適用才會使一項協議失效,惟即使國安法生效仍可尋求外國制裁。辯方引述控方認為案發前黎已有協議,在國安法生效後無退出,辯方回應國安法後協議基礎已改變,即使被告繼續主張違法行為,應視為新協議,而黎無這樣做。
李官再指,被告的行為是否合法是由法庭決定,否則被告猶如「自己案件的法官」,法官李素蘭舉例,進行非法勾當的人聲言不知自己行為犯法就無罪說不過去。辯方強調時任社長張劍虹和副社長陳沛敏都提及曾諮詢法律意見避免《蘋果》違法,主筆楊清奇則指論壇版改打「擦邊球」,可見眾人的協議是依法辦事。
官:說「制裁有幫助」亦算請求
辯方列舉《蘋果》推出英文版、發起「一人一信救香港」等皆為國安法前發生,由黎主持的節目「Live Chat with Jimmy Lai」不涉主動尋求制裁,例如他說希望美國不要採取多邊主義、貿易戰會影響中國經濟等,為他個人評論,可能會在茶餐廳聽到這樣的討論,法官杜麗冰質疑,說「制裁有幫助」亦算請求制裁。
辯方續指,國安法實施後黎要求陳沛敏準備一份「制裁名單」,只是「複製和貼上」美國簽署的行政命令。針對重光團隊的部分,辯方稱陳梓華承認黎智英無在國安法後要求他做違法的事,亦無證據顯示李宇軒和陳按黎指示行事。
【案件編號:HCCC 51/22】
明報記者
(黎智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