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文敏《明報》撰文爭議假釋安排 懲教署譴責評論失實誤導
【明報專訊】港大法律學院客座教授陳文敏昨日在《明報》副刊專欄撰文,評論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有關在囚人士假釋安排改變的看法,認為有兩點值得爭議。懲教署昨晚發稿,點名譴責陳文敏的文章是「失實和具誤導性的評論」, 對文章「表示強烈不滿和予以譴責」。
文章指署長擴大罪行範圍有爭議
懲教:與事實不符
陳文敏的專欄文題為「追溯效力」,指出條例下修改了假釋的規定,「對觸犯危害國家安全者,除非懲教署長信納他們獲假釋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得獲假釋。這規定具追溯力,適用於已被判刑的在囚人士」。陳在550字的文章中,認為有爭議的地方,包括當懲教署長「自行決定擴大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範圍而引用新的準則,便可能涉及違反追溯效力的原則」。
懲教署昨深夜以約950字的聲明反駁,指「香港的法律從沒有給予任何在囚人士必然獲得提早釋放的權利」,法例下的減刑或提早釋放機制,是為鼓勵在囚人士勤奮及行為良好而設立。
該署指《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作出了修訂,如在囚人士是因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而服刑,除非署長信納該人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得獲得減刑。
懲教署指文章中提到的所謂「爭議」與事實不符。該署指條例第7條就「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作出定義,認為不存在所謂「懲教署署長自行決定擴大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範圍」。該署並指文章觀點「不實」,引導讀者誤以為一名在囚人士若不獲減刑或提早釋放便等同是受到更重的刑罰及違反《香港人權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