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兒童律師辦公室介入 遺孀需賣屋分錢給兒子
華漢未立遺囑遺妻子及未成年兒子
【明報專訊】華人男子黃某(Huang,音譯)未立遺囑就過世,妻子和兒子都有分到遺產。但因為兒子未成年,在沒有遺囑下,其妻申請到遺產受託人的身分,以管理兒子獲得的遺產。而代表兒子權益的安省兒童律師辦公室(OCL)則要求妻子公布管理情況,其妻沒作出答覆,被辦公室告上法庭,勒令她公布遺產現狀。
由於她的兒子未成年,所以要在取得辦公室同意下才可保留舊居繼續住下去,否則就要出售房子,將所得分予兒子。
黃某於2019年9月23日去世,留下遺孀聶某(Nie,音譯)和現年17歲的兒子Q。其中作為未成年人的Q,他的權益是由安省的兒童律師辦公室來代表。
聶某在丈夫去世後第二年申請到《無遺囑遺產受託人委任狀》,想獲法律授權,管理兒子Q從其父親遺產中繼承到的部分家產。
聶某在申請中稱,遺產的價值為651,137.89元,包括2個總價值為111,348.89元的銀行帳戶,還有一處扣除按揭貸款後淨值為539,753元的房產。
2020年6月,聶某的前律師告知「安省的兒童律師辦公室 」,稱聶某希望能繼續居住在婚姻住所內,並以財產監護人的身分持有她的權益,同時還希望不要將那處房產出售。
而辦公室回應時表示,他們對估值以及如何充分保障Q的權益存有疑問。
2022年2月,聶某獲得了她想要的那份《遺產受託人委任狀》。同年12月20日,辦公室先後3次向聶某稱,聶某在獲得遺產受託人委任狀後,還需要向「安省的兒童律師辦公室 」 提供委任狀的申請書副本;黃某去世時擁有的資產清單;黃某的債務清單;自黃某逝世之日起的所有收據(收到的錢)和付款(花掉的錢)清單,以及任何未償債務清單。
要求法院判令遺孀交出帳目
至於聶某希望保留物業不要出售,辦公室方面表示:「無遺囑的遺產受託人,必須通過出售物業、償還債務和向受益人分配財產的方式及時管理遺產,任何偏離這一要求的行為,都需要辦公室的同意,並且很可能需要法院的命令。」
但對於辦公室嘗試與聶某溝通,但聶某都沒有作出回應。辦公室在第三次去信時便警告,如聶某在2024年3月8日前沒有提供所要求的信息,她將被提起訴訟,並要求法院下達命令,勒令聶某交出帳目,而且由此產生的費用也要由聶某承擔。
在溝通無果的情況下,安省的兒童律師辦公室 將聶某告上法庭。受理此案的安省高等法院法官指出,「遺產受託人有責任妥善保存帳簿,並且當其管理的信託財產的利益牽涉人或死者的債權人提出要求時,受託人要隨時對他們進行說明。」當申請公布帳目的申請人,對遺產受託人的遺產管理提出重大關切時,無論是涉及失職、錯誤行為還是對遺產的重大侵蝕,受託人都可能需要公布帳目。
法官認為,假設聶某的前任律師對遺產的估值正確,則其子Q在其父親遺產中的權益大約為225,000元。在黃某去世後至今已有4年半的時間,聶某被任命為遺產受託人也已超過2年,辦公室希望了解這些財產的狀況如何,聶某卻一概無視,辦公室方面警告稱,如果聶某還是置若罔聞,他們可能會申請藐視法庭令。
最後法官裁定,聶某必須在收到法庭裁決後45天內,向法院辦公室提交黃某遺產的帳目和之後流水的說明;聶某還必須向「安省的兒童律師辦公室 」和法院提供其電子郵件地址以方便聯繫;此案所涉及的堂費5000元,需由由聶某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