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遭夫毆打撞車索賠被拒 獲准上訴:是打傷抑撞傷?
原仲裁官忽略撞車後才受傷可能性
【明報專訊】一位華人女士在駕車時,突然遭坐旁邊的丈夫猛襲,頭部被丈夫撞向車窗,隨後汽車失控衝上人行道。女司機頭部被診斷受到較大傷害,但保險公司認為,投保人是被打傷,不是因車禍而受傷,因此拒絕理賠。受害人堅持上訴,終於獲得進行聆訊的機會。
J女士控告丈夫稱,她於2019年6月9日開車時被丈夫毆打。她聲稱丈夫拉扯她的頭髮,把她的頭猛撞在司機座的車窗上,導致汽車失控,衝上路邊。這一過程中她的頭撞到了車頂大約次。
事故直接導致她遭受創傷性腦損傷,之後進一步發展為腦震盪,出現頭痛、視力模糊、頭暈、失去平衡和聽力障礙。
為此她向保險公司申請賠付。
保險公司則認為,J女士所受傷害並非「車禍」(Automobile Accident)所造成,因此沒有賠付的責任,雙方為此訴諸仲裁。
仲裁官(Adjudicator)認同保險公司的說法,也認為受害人丈夫的人身攻擊屬於「干預性事件」(Intervening Event),構成了對J女士所受傷害的主要部分,當車輛失控衝上路壆時,J女士身上的傷害已然造成。
因此J女士所受的傷,並非因為她使用和操作汽車所導致,汽車只是被用作人身攻擊的輔助工具,因此仲裁官認定J女士並未牽涉進車禍,判保險公司勝訴。
J女士向安省高院的分區法院提出上訴,法院的法官也贊同J女士所受傷害主要由她丈夫所導致,這是一個對事實和法律的認定。
但法官也指出,整件事還要一分為二。J女士不但有遭受人身攻擊而受的傷害,還有她受攻擊後汽車失控可能導致受傷的部分。對於第二點,仲裁官有所忽略,只認為J女士丈夫的攻擊打破了因果關係鏈,因此忽略第二階段的傷害。
法官認為,仲裁官需要說明,為什麼她認為車禍沒有直接造成傷害。既然仲裁官沒有就此做出說明,那這就是一個明顯的法律錯誤。
J女士堅稱汽車失控並令她頭部受撞擊而受傷,可能就是由於使用或操作汽車直接造成的,符合對「車禍」的定義,因此她有權獲得相應的事故賠償。
在上訴庭聆訊中,J女士認為她被丈夫將她頭部撞向司機側車窗時,車輛就變成了致傷的工具,仲裁官卻對此予以忽視,只是將其定性為干預性行為,這是對證據的明顯誤解。如果她當時沒有開車,她的頭就不會被如此用力地撞到車窗,更何況她受襲後汽車失控構成了「事故」。
保險公司則依然堅稱,J女士是在駕駛汽車時因受襲擊而受傷,但她沒有因其後的車輛失控而受傷。
分區法院法官認為,一審的仲裁官沒有考慮J女士所稱的因車輛失控而受傷屬於「事故」,由此認定J女士所受傷害,不是由於使用或操作汽車直接造成。對於這個結論,仲裁官卻沒有給出理由,也沒有引用任何權威證據來證明。
雖然該案仲裁官已經間接意識到,攻擊傷害和車禍傷害可能並存,但她卻沒有對J女士的可信度去做出任何調查。
分區法院法官由此認為,「J女士在隨之而來的車禍中受傷」這一假設沒有得到仲裁官的調查驗證,因此J女士到底有沒有因為受襲擊後車輛失控而受傷,以及受傷程度如何,需要進行聆訊來確定。
法官於是裁定,允許J女士的部分上訴,就上述問題進行聆訊,還能獲得5000元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