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結束 律師會倡准公眾利益抗辯 籲闡明「國家秘密」 舉例涉「社會發展」定義
【明報專訊】為期一個月的《基本法》23條立法諮詢今日結束,政府早前提出考慮在23條立法的「國家秘密罪」,加入重大公眾利益作為抗辯理由,律師會昨在意見書建議可參考加拿大《資訊安全法》做法,為國家秘密罪引入公眾利益辯護。該會又促請政府更清楚界定部分定義,例如「煽動意圖」等罪行的控罪元素,以免被用作針對政治言論或其他意見表達。
律師會會長陳澤銘說,雖然是否引入公眾利益辯護並無簡單答案,但認為值得考慮。他解釋,根據加拿大做法,被告須證明披露機密信息的公眾利益,大於保密的公眾利益,以及須符合特定程序向相關政府部門匯報,才可引用。他強調並非直接建議採用加拿大做法,但認為有助理解公眾利益作為抗辯的門檻。
翻查加拿大《資訊安全法》,法例規管有保密責任的政府部門或情報機構現任或前任員工,禁止他們故意及未經授權下披露政府機密或情報等資訊,若法庭接納以公眾利益辯護,則可免責。法庭考慮是否構成公眾利益時,也考慮指稱罪行的嚴重及緊急程度等。根據程序,披露者披露前須事先知會涉事政府部門副主管或加拿大副檢察總長,並提供管有的所有相關資料(provided all relevant information in possession)。
倘商業機密變國家秘密 向誰申權限
23條諮詢期間,有意見提出政府應就條文制訂定義。律師會在意見書也促請政府界定文件列出的7項「國家秘密」中,「社會發展」秘密的定義,以及「科學發展或科學技術」中商業機密變成國家秘密的問題。律師會在意見書假設說,某公司研究汽車燃料後,發現也可用於火箭和導彈,應否管有國家秘密、應否繼續研究,及應向誰尋求合法權限。
政府在諮詢文件建議修訂現行刑事司法制度的部分做法,包括延長危害國安罪行者的羈押時間,以及特定情G下阻止涉國家安全罪行被捕者會見某些律師。律師會昨日未明確就相關建議表態,陳澤銘強調,被告獲法律代表權利受《基本法》保障,會要求權利不能被剝奪。
另外,聯合國人權捍衛者狀G特別報告員Mary Lawlor在社交網站X表示,十分關注23條立法建議,提醒控罪模糊會將和平行使人權變成非法,促請港府確保立法符合特區國際人權責任。
特區政府發言人回應說,制定罪行和擬備草案時會精準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清楚訂明罪行元素和刑罰,也會確保23條立法及行使執法權力符合《基本法》和兩條國際公約,包括獲得秘密法律諮詢的權利。
(23條立法)
明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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