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動罪源於1914 回歸後2020首用
【明報專訊】《刑事罪行條例》「煽動意圖罪」由港英政府制訂,回歸後律政司在2020年9月首次動用煽動罪,控告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煽動罪前身為當局1938年訂立的《煽動條例》,港英時期曾多次用以打擊左派,包括1952年下令《大公報》停刊,前民政事務局長曾德成在早年六七暴動期間亦被控以煽動罪,及後港英當局鮮有使用煽動罪。
1938擴展 設辯護條款
煽動罪最早可追溯至1914年由港英政府頒布的《煽動刊物條例》,禁止發表報刊煽動憎恨英皇或殖民地政府、煽惑軍人棄職等。當局1938年訂立《煽動條例》,除煽動刊物外,進一步禁止具煽動意圖的行為,同時增加辯護條款,意圖指出並改正政府錯誤等不會違法。
港英當局以煽動罪打擊左派,1952年以「刊載煽動性文字」為由下令《大公報》停刊6個月,內地政府交涉後改為停刊12日。
五六十年代用以打擊左派
港英政府1971年將《煽動條例》整合至《刑事罪行條例》,即現行「煽動意圖罪」,沿用至今惟鮮有動用。立法局1996年通過收窄煽動罪範圍至禁止煽動暴力、騷亂,不過特區政府一直未有將修訂法例予以實施。
修兩舊罪 煽公僕棄職違法
23條立法同時建議修訂兩項「塵封」罪行,包括禁止煽惑解放軍叛變的「煽惑叛變罪」,以及煽惑警務人員及飛行服務隊成員放棄職責的「煽惑離叛罪」。當局建議前者擴闊至禁止煽惑所有中國武裝力量人員叛變,後者則提出禁止煽惑所有公職人員棄職或擅離職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