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煽動罪成37人 平均囚10.5月 黎棟國倡最高囚10年看齊國安法 人權律師反對

[2024.02.13] 發表
《基本法》23條立法諮詢提出擴闊「煽動意圖罪」範圍並提高罰則。回歸後至今共有34宗煽動罪案件,而人民力量時任副主席譚得志(快必)因在集會及街站發表「光時」、「黑警死全家」等口號(圖)被控煽動罪成,是回歸後首案。(資料圖片)

【明報專訊】自2020年律政司動用煽動罪控告傳媒、民主派等不同人士。政府上月底提出《基本法》23條立法,建議提高煽動罪刑罰。本報統計近年34宗煽動罪案件,已結案37人全部罪成,平均判囚10個半月。前保安局長黎棟國認為現時罰則逾70年不變,建議參考《港區國安法》煽動罪行,將最高刑罰升至10年。曾處理多宗人權案件的律師帝理邁則認為,今次立法建議不符「約翰內斯堡原則」對言論自由的保障,反對提高罰則。

明報記者 鄭啟智 譚希琳

諮詢建議倡增刑罰 未提多少

23條諮詢文件建議修訂俗稱煽動罪的「煽動意圖罪」(見表),並指出鑑於國安罪行嚴重及過去幾年相關行為的傷害及破壞,建議提高「煽動意圖罪」及「管有煽動刊物罪」罰則,惟未有交代建議刑罰。現時「煽動意圖罪」首次定罪最高判監兩年,「管有煽動刊物罪」首次定罪最高監禁一年。

100%定罪 六成囚低於一年

2020年起截至今年1月,共50人及4間公司被控煽動罪,涉及34宗案件,當中九成候審期間要還押。本報統計已結案的37名被告,定罪率達100%,各遭判監2至40個月,平均刑期10個半月,當中約六成人判囚少於一年。對於政府建議將「煽動意圖罪」及「管有煽動刊物罪」刑罰提高多少,政府稱會考慮公眾諮詢蒐集到的意見,然後進一步細化及完善建議方案,包括擬訂罪行罰則。

認罪者:長期還押 乾脆認

50名被控煽動罪的人中,30人選擇認罪,有完成服刑的被告相信罰則提高不會影響答辯意向。不願透露姓名的W涉嫌在網上發表煽動言論,去年被捕,認罪後判囚5個月。他指出,從過去案例可見,煽動罪的勝算極低,加上被告一般未能保釋,已還押一段時間「不如乾脆認罪」。W關注當局保留煽動罪,稱他在網上批評防疫政策的言論亦遭指控屬於煽動,惟本意只想政府放寬防疫措施,質疑法例定義主觀。

近半涉網上言論 14關光時

綜觀各煽動罪案件被指控的行為,大部分針對本港政府及制度,其中14人涉及「光時」口號,5人言行涉反修例歌曲《願榮光歸香港》,主任裁判官羅德泉總結案情時曾描述為「可有『香港獨立』意思的歌曲」。整體而言,近半被告牽涉網上言論,包括在「連登討論區」及社交平台發布煽動帖文或留言;線下行為則包括「羊村繪本案」、在法庭發言及拍掌的「旁聽師」、出售反修例書籍等。

黎:刑期70年無變 罰則低

黎棟國指出,煽動罪刑期自1950年已無修訂,現時罰則很低,有需要提高。現時國安法下煽動、協助、教唆分裂國家或顛覆國家政權罪行,情節嚴重者可判5至10年監禁。黎建議煽動罪刑期看齊國安法此類罪行,將最高刑罰提高至監禁10年。

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認為,煽動罪刑罰缺乏真正阻嚇作用,建議大幅提高至14年。江樂士稱,現時最高刑期為兩年的罪行包括經營無牌診療所等,認為煽動罪的嚴重程度明顯較高,反觀賭博時作弊、依靠他人賣淫的收入為生等刑事罪行,最高刑期已可達到10年,質疑煽動罪沒有理由較這些罪行輕微。

帝理邁:立法不符約堡原則

帝理邁關注,今次立法建議不符「約翰內斯堡原則」訂明只應禁止煽動暴力的言論,並稱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前年曾促請本港廢除煽動罪,期望當局收窄煽動罪範圍。他說,煽動罪在人權範疇面對爭議,反對進一步提高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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