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倡禁煽憎恨「國家根本制度」 江樂士:涵中共
【明報專訊】現行「煽動意圖罪」未有明文禁止針對中央和共產黨的煽動言論,23條立法建議把罪行範圍擴闊,禁止煽動憎恨《憲法》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國家機構」或「中央駐港機構」。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認為,共產黨領導是國家制度不可或缺的部分,修例訂明引起對中共憎恨的行為均會違法。港大新聞及傳媒研究中心教授傅景華則建議,政府就何謂傳媒對政府「提出意見」、「指出問題」的言論列出更多例子,以免傳媒誤墮法網。
古思堯製「打倒共產黨」棺罪成
今次立法提出,禁止煽動對《憲法》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國家機構或中央駐港機構的憎恨、藐視或對其離叛。現時法例沒有明文禁止煽動憎恨中央政府或中國共產黨,但回歸後34宗煽動罪案件,部分涉及指推翻中央政府或中國共產黨的言論。其中社運中人古思堯前年計劃帶同印有「打倒共產黨、結束一黨專政」的棺木赴中聯辦示威,被裁定煽動罪成。
政府:需考慮相關情G和背景
對於修例後發表批評中國共產黨的言論會否觸犯煽動罪,政府發言人表示,某項行為、文字或刊物是否具有煽動意圖,需根據所有相關情G和背景考慮。發言人強調,過去煽動言行絕非「單純批評政府或表達意見」,部分令人憎恨政府,可導致嚴重社會動盪和混亂、威脅國家存亡。
江樂士認為,《憲法》列明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反映是國家根本制度不可或缺部分,引起對中共憎恨的行為均會違法。他說修例建議十分清晰,相信不會引起誤解。立法會議員、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李浩然亦指出,共產黨領導是國家制度的一部分,對於是否明確規定不能批評共產黨,他強調要視乎有否犯罪意圖。他相信當局參考到近年發生的案件,因而擴闊煽動罪涵蓋範圍。
學者盼列例解釋媒體如何豁免
傅景華表示支持23條立法,惟關注傳媒報道或刊登評論文章時可能誤墮法網。他冀政府盡量提供更多例子,解釋何謂提出意見及指出問題,而不會構成煽動意圖,「愈具體愈好,不講永遠不清楚」。他期望當局說明,若傳媒聲明報道是「指出問題目的是提出改善意見」,是否等同擁有「免死金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