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大興基地3人罪成 月底判刑
【明報專訊】2019年10月30日網上有人號召包圍位於屯門的警方大興行動基地,當晚逾200名示威者在基地外叫囂堵路,警方拘捕多人,其中12人被控參與非法集結及違反蒙面法。當中3人不認罪受審,昨於區域法院裁定所有罪名成立,法官指3人藉身處非法集結現場提供協助或鼓勵他人集結。案件押後至2月14日求情,定於2月27日判刑,3人還押候懲。
3名受審被告為無業吳顥筠(現24歲,下同)、地盤工人陳樂期(28歲)及案發14歲現19歲男生。
暫委法官鄭紀航拒納3人開脫的說辭,稱當晚示威者除使用雷射筆照射大興行動基地外,還有人辱罵警方、拆開及搬動鐵欄,G且吳自辯亦說曾聽到鐵欄拖行的聲音,以及15歲男生說看到示威者與政府支持者互罵,故3人理應知道現場發生非法集結。
判辭續稱,案發時3人身處非法集結現場,加上3人分別穿黑衣、戴泳鏡、口罩及手套等裝束裝備,唯一不可抗拒推論是3人有意圖參與非法集結,並藉現身提供協助或鼓勵他人,裁定3人就非法集結及使用蒙面物品罪成。吳另管有噴漆被裁定管有物品意圖摧珧]產罪成。
同案有9名被告承認非法集結罪,當中兩名未成年被告判入更生中心,其餘7人同判囚13個月15日。
【案件編號:DCCC 746、757/20】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