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民連工黨「犯聚」上訴駁回 官:有示威共同目的

[2022.10.19] 發表
上訴人黃浩銘(左)及曾健成(右)見記者時稱,防疫措施影響民生,敦促政府盡快放寬禁令。黃又稱,對上訴結果沒有太大期望,暫未決定會否再上訴。(曾憲宗攝)

【明報專訊】前年五一勞動節,工黨及社民連共8人在金鐘遊行,被票控違反「4人限聚令」,裁判官早前判定8人屬同一受禁群組聚集,裁定罪成,判囚14天,緩刑18個月。各人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至高等法院,法官黃崇厚昨頒下判辭,駁回上訴。判辭除確立限聚令合憲(見另稿),亦指出8人當時在聚集,有茯偃狺u權益示威的共同目的,屬受禁群組,違反限聚令,且警方在多番警告不果後才票控,「行動無可詬病」。

8名上訴人為郭永健、何偉航、黃浩銘、曾健成、麥德正、吳文遠、李卓人及梁國雄。黃浩銘昨見記者稱,現時司法文化保守,對結果沒期望,「贏好輸好,對我謠縑A心情冇乜影響」,會在消化判辭的理據後,再思考會否上訴。黃說現時最關鍵是取消限聚令及嚴苛的防疫措施,不少基層勞工深受影響,冀政府盡快交出復常時間表。

「聚集」視乎整體 包括共同目的互動等

法官黃崇厚在判辭表示,本案關鍵爭議點之一是「聚集」的釋義,「聚集」一詞包含原審所述的「共同目的」概念,詮釋時亦應以立例目的為依歸。

黃官表示,若多人身處同地,沒有共同目的,難稱是聚集,例如所有在鬧市街道上行走的人不屬聚集;但單以共同目的考慮,也不是立法原意,舉例有4人為同一目的到足球場、各自站在4個角球位置,相距約百公尺、沒有接觸,也不屬受禁群組聚集。黃官表示,要裁定是否有「聚集」,如原審所述,須考慮整體因素,包括:聚集者是否有共同目的、彼此間的互動及距離、聚集是否事先組織、聚集歷時多久。

爭議相距1.5米 官:條例沒納作條件

黃官裁定,案中8人當時在聚集,並有茯偃狺u權益示威的共同目的,一起不理警方指示,聚在一起及遊行。他們帶備標語,是有備而來,證據更顯示他們是事先約定而來。黃官認為「各人的距離,以防疫角度而言,不論多於或少於1.5米,都是很近的」,行動歷時約10分鐘,裁定各人構成聚集。

至於上訴方爭議8人彼此相距1.5米,且分兩組,不構成群組聚集,黃官稱條例沒有將1.5米距離納為群組聚集條件,1.5米的距離有科學根據,但不代表保持此距離便不會染疫。

受禁群組防疫較嚴 有別「須解散群組」

判辭提及,受禁群組與「須解散群組」不同,前者是有充分關連的4人以上聚集,後者是超過一個聚集組合,而該組合有可能互不關連,只要各組合距離1.5米,便為須解散群組聚集規例所接受,若不足1.5米,執法人員有權要求解散,情G如同外傭於假期在公眾地方聚集坐在一起,形成各自的組合,組合間未必有關連,但不構成群組聚集。黃官強調,受禁群組是指多於4人的聚集,並須按事實裁斷,如各人之間的距離、是否有共同目的等,從而決定是否有聚集存在。受禁群組必然涉及有關連而聚在一起的人,故此群組的防疫措施較嚴格可以理解。

黃官終駁回8人就定罪的上訴,另各人的刑期並非明顯過重,故駁回刑期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編號:HCMA187/21】

(新冠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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