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狀:「非法用途」雖收窄 同類案上訴翻案難
【明報專訊】據本報統計,反修例案中至少45人僅被控《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下的「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沒牽涉其他控罪,物品涉及索帶、雷射筆、噴漆、槌、鉗、士巴拿等,當中8宗(包括本案)只涉管有索帶,2宗罪脫,5宗簽保守行為。有大律師認為,終院的裁決「收窄」條例中「非法用途」的定義,下級法院須參照此案例處理日後同類案件,但相信上訴「翻案」機會較微。
截至今年4月,共2850人涉反修例案件被檢控,至少45人僅被控本案的控罪,當中17人罪成,20人撤控或簽保守行為,8人罪脫;亦有被告因藏有索帶,被控《刑事罪行條例》的管有物品意圖損壞他人財產罪,最終獲准簽保守行為。
判辭註腳留空間日後再定
大律師黃宇逸稱,本案裁決不代表管有索帶必然無罪,他引述判辭註腳提及,終院對較長索帶或有其他用途,包括由執法者用作束縛被捕者表示「沒有補充」。這代表索帶亦可用於束縛他人,相信終院有意保留日後有同類案件之時,由法庭再作決定。
黃分析,裁決將法例中「原本看似好闊鴭w義收窄驉v,列明僅包括3類用途,而非「任何」非法用途。噴漆、雷射筆等被控同罪的物品,亦「有可能」不符上述非法用途;但他強調,仍要視乎被告在什麼情G下管有物品,以推斷其意圖,難一概而論。
指噴漆更偏離定義
倡評估「仲告唔告到」
大律師蘇俊文則認為,終院透過判辭重新解釋「非法用途」的定義,過去被視為非法用途的噴漆似乎不符合終院判辭定義,甚至比索帶更偏離非法用途,建議律政司若仍提控,應評估「仲告唔告到呢?」
不過蘇指出,若被告在非法集結現場被捕,仍可按照終院早前就暴動定義的裁決,以被告攜有索帶推論他曾參與集結,控以非法集結罪。
至於已定罪案件,黃宇逸稱若上訴期限未過,或可上訴推翻定罪;但若期限已過,上訴機會則很微。蘇俊文亦認同,定罪後法律的詮釋有變,不能影響之前裁決,「理論上已經冇豲漶A定鷒o就定鷒o」,但罪成者仍可嘗試以司法公義為由,要求法庭酌情延長上訴期限。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