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曾否被「執屍」 消防涉非禮醉娃罪脫 官斥乘人之危 惟難證不獲同意下侵犯
【明報專訊】31歲消防員涉在大埔向一名患精神病的30歲女子搭訕,問「有冇試過畀人『執屍』」,繼而尾隨女子,脫去對方胸罩及褲,觸摸其下體及捉住女子的手為自己手淫。涉案消防員早前否認兩項非禮罪受審,昨於粉嶺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水佳麗直斥被告藉事主醉酒「乘人之危」,不符法庭對消防員有高尚品格的期望;惟事主與被告共處逾一小時,不曾叫停被告、反抗或逃跑,她亦非爛醉如泥,有能力行走及談話,難以肯定被告在不獲同意下侵犯事主,裁定被告罪脫。
被告張毅豪被控於2020年6月4日分別在中華基督教會馮梁結紀念中學附近公園,及廣福h廣崇樓不同樓層的電梯大堂和後樓梯,猥褻侵犯女子X。
草叢相遇 事主患精神病
水官總結案情指出,被告下班及吃飯後到大埔港鐵站,在一處草叢遇見事主,問她是否喝醉及有否試過被「執屍」。事主明白「執屍」之意是在對方不清醒下侵犯對方,故頓時觸發其焦慮症,感天旋地轉和疲倦,繼而發生指稱的猥褻侵犯行為。
水官認為「執屍」一詞反映被告有不軌意圖,他可能以為事主醉酒,欲「乘虛而入」,形容「法庭以為消防員為巿民出生入死,係有高尚品格鴾H,咁被告可能係另外一種」,直斥他「佔事主便宜」。
官:被告沒遭反抗 或以為同意
水官引述精神科報告指出,事主患混合焦慮抑鬱症及邊緣人格,被評估為「精神紊亂」者,但醫生不認為事主在受剝削下未能反抗;水官強調已嘗試理解事主為何有頭暈等反應,亦認為事主作供時無撒謊。水官又稱,事主不拒絕或反抗「超出法庭理解」,她向被告稱頭暈和疲倦可能只代表她醉酒,非表達不同意;故被告或以為獲事主同意,亦非鹵莽地不在意事主是否同意,裁定被告罪脫。
【案件編號:FLCC 171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