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紀藏索帶准終極上訴 上訴庭:涉重大法律爭議
【明報專訊】2019年11月2日維園警民衝突,34歲地產經紀涉藏48條索帶,裁判官指索帶可用作武裝衝突等非法用途,經紀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成,判囚5個月2周。被告就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但遭駁回,他不服上訴至終院,上訴庭昨頒下判辭批准上訴申請,並認為涉及重大的法律爭議,對公眾有重要性。
爭議「其他工具使用目的」意思
上訴人為陳俊傑。上訴庭在判辭中表示,認為有4項爭議需要交由終院處理。首兩項主要是《簡易程序治罪條例》17條條文的中英文文本,有關「其他適合非法使用的工具目的」的意思,是否受同類規則(ejusdem generis)所限;若肯定上述問題,「非法目的」是否與撬棍、撬鎖和百合匙的用途相似。
至於另外兩項爭議問題,上述條文中「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的意思,又是否受同類規則所限;若肯定上述問題,「任何非法用途」是否與撬棍、撬鎖和百合匙的用途相似。上訴庭最終批出上訴至終院的許可證明書。
【案件編號:HCMA 242/20】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