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披露受查者資料案 辯方:廉署高調拘林卓廷 公眾始悉游乃強被查涉賄
【明報專訊】正因泛民初選等案而還押的立法會前議員林卓廷,涉嫌在3個記者會披露元朗7.21事件中受查的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的資料,林否認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辯方昨在東區裁判法院中段陳辭稱,林卓廷在記者會披露的是游乃強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而被廉署調查,並非《防止賄賂條例》的受限資料,惟諷刺地令事件曝光是源於廉署高調拘捕被告,再公開控罪詳情,辯方當庭反問「咁,被告又何罪之有?」,認為法庭應裁定表證不成立。
稱特意避開涉賄罪行 只提公職失當
被告林卓廷(44歲)否認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犯案。
辯方早前向法庭呈交書面陳辭,大律師沈士文在庭上進一步指出,3名廉署人員的證供不可能動搖被告在3次記者會的發言,以及《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的法律詮釋,法庭唯一要裁斷的只是對第30條的詮釋。
辯方稱,曾任廉署調查員的被告在3次記者會,均只提及游乃強涉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而被廉署調查,有關罪行屬《普通法》下罪行,被告「從來都避開」提及廉署調查游乃強牽涉在條例下的第二部罪行。
廉署拘林後公開案情始揭 「被告何罪之有」
裁判官葉ㄚG關注,辯方書面陳辭的「若非廉署高調拘捕被告,第三者何以得知游乃強被廉署調查的其他罪行」說法何解。辯方指出,「很諷刺地,當被告重重複複避開跌入(條例)第30條,但廉署拉人就將事件揭發驉v,公開本案控罪詳情,令公眾得悉游乃強被調查條例下的第二部罪行,最終成為對被告的指控,反問「被告何罪之有?」
聆訊今續,控方將回應辯方陳辭。
【案件編號:ESCC 2789/20】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