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國旗燒水馬 青年囚4年7月

[2021.10.21] 發表

【明報專訊】24歲男技工涉於前年9月,在東涌游泳池內爬上旗杆拆下國旗轉交他人焚燒,再到泳池外焚燒水馬,早前被裁定縱火及侮辱國旗共4罪罪成,昨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郭啟安表示,若非被告爬上旗杆,國旗未必被拆再被當成垃圾拋掉及焚燒,認為被告擔當主要角色,斥侮辱行徑「惡劣」,嚴重貶損國家尊嚴,又縱火破壞社會安寧,須判囚4年7個月,以示阻嚇。

被告黃卓禮(24歲),被裁定縱火、企圖縱火、刑事損壞及侮辱國旗罪罪成。案情指,被告於前年9月1日在東涌游泳池向一個閉路電視鏡頭噴白油,再爬上旗杆拆下一面國旗,轉交其他示威者於泳池對出的馬路上焚燒,他曾將汽油倒在水馬上。

辯方稱無參與燒旗

官不同意參與程度低

辯方早前以被告患有ADHD(專注力不足/過度活躍症)作辯護理由,法官昨重申裁決時已拒絕接納,但接納本案非仔細策劃,只單純發泄不滿,案發馬路空曠,火種很快被撲熄,無造成人命傷亡。然而,縱火及企圖縱火罪發生於非法集結期間,以宣泄對政府及警隊的不滿,意圖且實際挑戰法治、破壞社會安寧,須判以阻嚇性刑罰,兩罪以監禁4年3個月及4年作量刑起點。

對於辯方稱被告無參與後續燒國旗行動,法官不同意他的參與程度低,指出若非被告爬上旗杆,國旗未必可被拆下再被不斷玷污,包括被當成垃圾拋掉及遭焚燒,可見被告與他人伙同犯案,甚至擔當主要角色,罪責不比實際行事的人輕。

郭官又表示,當日的行為或會引起圍觀者情緒激動干犯其他罪行,沒有發生實屬僥倖。當中侮辱國旗罪以5個月作量刑,至於刑事損壞罪,接納被告僅向閉路電視噴漆,以3個月量刑。因4罪性質、犯案時間不完全相同,不應當成一連串事件而混為一談,將部分刑期同期執行。對於4個水馬損牷A法官下令被告須向涉事建築公司賠償880元。

【案件編號:DCCC 181/20】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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