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歲女集結罪脫 官:未能證明犯罪意圖

[2021.10.16] 發表

【明報專訊】前年10月13日網民發起「18區開花」示威,12歲女童及兩男被指於荃灣參與非法集結,昨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罪不成立,裁判官劉淑嫻提到控方未能證明年僅12歲的女童知悉行為嚴重不當,未能推翻《普通法》下用以保護少年罪犯的「無犯罪能力推斷」。男電器技工自辯時承認曾將欄杆掟落橋底,官引用《裁判官條例》賦予權力,改為裁定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成,判囚4個月,他就定罪提覆核,排期於本月29日進行,被拒保釋須還押候訊。

3名被告為12歲女童、見習技術員王釗鴻(23歲)及電器技工陳錫華(58歲)。本案另一名14歲女童早前認罪,判感化兩年。

官引《普通法》指年紀未能分對錯

劉官裁定拘捕12歲女童的警長為誠實可靠證人,然而女童當時年僅12歲,在《普通法》下會根據「無犯罪能力推斷」以假設14歲以下兒童未能充分理解或分辨對錯,無能力萌生犯罪意圖,控方須證明女童知道自己所為嚴重不當,才可推翻這項推斷。

劉官指,女童的中學副校長供稱,校方曾以電郵方式通知家長有關《禁蒙面法》內容,惟控方未能證明家長有將信息轉達女童。再者,當天警長高速駕駛無警徽的警車到場,就算女童有逃跑亦不等於她知道行為嚴重不當,而她背包藏有的「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單張亦不足以證明她知悉行為已超出頑皮搗蛋、幼稚惡作劇,裁定她罪脫。

同案兩男集結罪脫 一擾亂秩序罪成

對於被告王釗鴻是否曾舉磚欲擲向警員,拘捕警員與到場協助的同僚證供有關鍵性出入。另片段顯示王釗鴻曾被5至6人圍毆,拘捕警員在盤問下卻稱他激烈掙扎,劉官認為警員有所迴避,不接納其證供。

另外,劉官接納被告陳錫華的自辯證供,因當時無與他人集結,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罪脫,惟他承認因警方施放催淚彈而氣憤,將一個欄杆掟落橋底,此舉已構成擾亂秩序。

【案件編號:WKCC 3737/20】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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