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修例經審訊暴動案 4宗3脫罪 大狀:呈堂片段成最核心證據

[2020.11.01] 發表

【明報專訊】8.31灣仔暴動案8人罪脫,是反修例運動以來第三宗暴動案經審訊罪脫案件;除兩宗認罪案件外,僅一人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有大律師認為,多人罪脫乃因警方「體能好,捉到人」,惟證據薄弱,經不起審訊;以及警員作供往往與呈堂片段不符,片中事實猶如「摑了警員一巴」,亦有利證明被告「根本冇犯罪」。

稱警作供多不符片段 有利被告

去年6月至今,區域法院審結6宗涉及反修例示威的暴動案,涉及17名被告,12人罪脫:

兩案認罪:22歲救生員冼嘉豪判囚4年;3男承認在沙田新城市廣場暴動被判囚3年4個月至4年

4宗不認罪經審訊案件中:

.1宗罪成:去年6月26日在警察總部外襲擊警員致其痱滋爆裂的26歲地盤工岑曉麟,被判囚4年

.3宗罪脫:夫婦湯偉雄及杜依蘭,連同17歲少女李宛叡被裁定去年7.28中上環衝突中暴動罪脫;20歲學生林子浩被裁定去年10.1黃大仙衝突暴動罪脫;以及昨日裁決的8.31灣仔一案。

林子浩一案,其脫罪理由主要是法庭未能安心接納作供警供辭,並指警員作供或「添枝加葉」;湯氏夫婦一案,縱使法庭認同3名被告行為可疑,惟控方無證據指證3人與其他暴動參與者有「集體性質」,基於「寧縱毋枉」,故裁定他們脫罪。

大律師郭憬憲指出,暴動案多名被告罪脫,乃因警方在前線時濫捕,只求「方便就手」,「捉到就拘捕,捉唔到就驅散」,並說:「警員只是體能好,捉到人,但證據質素差」。他續說,由2016年旺角大衝突的暴動案審訊起,案發片段成為了案中「最核心」證據,若被告真的犯罪,做了暴動罪指稱的訂明行為,理應一覽無遺,容易入罪。

不過,郭大狀稱呈堂片段亦可幫助被告「伸張無辜」,舉例指片段顯示與警員作供不乎者屢見不鮮,「法官睇完片,根本唔能夠接納警員說法」,猶如「摑了警員一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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