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灣仔暴動案8人全脫罪 官稱不應隨意視黑衣者參與 不排除盼見證「歷史時刻」
【明報專訊】去年8月31日灣仔衝突中8人被控暴動罪,繼早前社工陳虹秀因表證不成立獲當庭釋放,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昨日裁定餘下7人全部罪名不成立。法官判辭指出,不能排除當日有人希望見證「難得的歷史時刻」,亦不應將穿黑衣的人隨意視為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因有可能冤枉無辜;由於控方未能證明被告在被捕前的作為,所有被告獲當庭釋放。律政司已向陳虹秀提出上訴,有其他被告表示對律政司上訴感到憂慮。
7被告親友聞判相擁而泣
開庭前,眾被告與親友互相安慰,有被告與10多名親友圍圈祈禱時落淚。當法官宣判後,多人拍掌歡呼,眾被告隨即走出犯人欄與親友和律師們相擁而泣。
律政司:研判決理據再定跟進否
律政司回覆本報查詢時證實,就陳虹秀表證不成立的裁決,已經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84條以案件呈述的方式提出上訴。至於本案其他的裁決,律政司正研究法官的判決理據和主控官的報告,然後決定是否需要跟進。
7名被告為余德穎、賴姵岐、鍾嘉能、龔梓舜、簡家康、莫嘉晴、梁雁彬,年齡介乎18至26歲,他們原被控於去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參與暴動。龔梓舜另涉管有伸縮警棍及疑似汽油彈,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法官沈小民在裁決時指出,各被告均沒有刑事紀錄,並否認控罪。對於暴動罪,辯方不爭議當晚出現暴動,但問題在於各被告是否參與其中。
沈小民稱逃跑非一定畏罪
可以是應警方警告離開
對於控方要求法庭憑被告衣著、裝束,逃跑時被捕,以及拘捕地點接近暴動現場,推斷他們參與暴動,沈官稱,這樣的證據有兩個可能,一是被告與較早前發生暴動有關,二是他們剛剛到場就被捕,但基於有兩個可能,控方其實已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
沈官續說,控方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之前做了什麼,不能推斷被告身在現場鼓勵他人,強調單憑身在現場不足以證明被告有罪。此外,控方須證明被告逃匿唯一目的就是畏罪而逃,但逃跑可以有其他清白的原因,如應警方的警告離開,故沈官接納辯方說法,認為逃跑並非一定源於畏罪。
就被告衣著,沈官稱不應把穿著黑衣的人隨意視為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有機會冤枉無辜的人」。他又以制服為例,指警察證人在聆訊時表示相信穿反光衣的人是記者,但實際上是否記者就不得而知,反問「黑衣人的裝束又是否一定是參與暴動的人?」
被告戴眼罩面罩
官:或遇暴力場面「無可厚非」
就被告佩戴眼罩、防毒面罩等裝備,沈官稱當晚情G「並非香港常見的現象」,對某些人而言「或許這是難得的歷史時刻」,法庭不排除有人希望到來見證這一切,若他們不想被人誤以為暴動者而遮蓋容貌是可以理解;加上被告有可能遇到暴力場面或催淚煙,帶備防護裝備是「無可厚非」,最後認為控方未能證明暴動控罪,裁定罪脫。
就第4被告的藏武罪,由於警長的證供與片段不符,加上控方沒有獨立證據顯示汽油彈和伸縮棍的來源,罪名亦不成立。
【案件編號:DCCC12/20】
明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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