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向警車擲物認4罪判更生

[2020.09.24] 發表

【明報專訊】網民去年10月13日發起「十八區開花」示威,16歲青年涉在觀塘向警車擲物,事後承認刑事損壞、非法集結等4罪,並已向警方賠償4300元維修費。案件昨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指案情嚴重,判被告入更生中心,稱「改造被告更為適合」。

被告梁曉嵐早前承認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有所意圖、刑事損壞、非法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共4罪。辯方昨再求情,稱被告的家人、社工及校長一致認同他是相當好的年輕人,其母自知管教不足,已由夜間工作轉為日間,以便陪伴兒子。

官:悔意不足 改造更適合

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判刑時稱,被告行為可挑撥示威者情緒,他置身的非法集結亦涉暴力,認同青少年罪犯委員會報告,被告雖有悔意但不足,須判「較大衝擊」的刑罰,故判他入更生中心。

案情指案發當日多區有堵路,有警員下午5時許駕車至協和街一帶,發現約50名黑衣人集結,有10人向警車擲物,包括被告,警員鎖定被告追截並將其制服,搜出手套、眼罩、雷射筆等,而警車則有刮痕。

涉破壞優品360 7人准保釋

另外,同日葵涌新都會廣場5樓「優品360」遭人破壞,7人被控一項刑事損壞罪,案件昨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被告依次為陳佩瑩(17歲)、曾梓嫣(17歲)、15歲少女、鄒昇華(54歲)、14歲少年、林天樂(17歲)及黃斯曼(18歲)。除第四被告報稱無業,其餘均是學生。控罪指出,7名被告當日在案發店內與一名不知名者一同損壞屬彩鷗國際有限公司的財產。辯方申請押後案件以待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獲裁判官批准。各人准以現金2000元保釋,其間不准離港、不准接觸控方證人、每周到警署報到一次。主任裁判官羅德泉主動提出將禁足涉事商場列為保釋條件之一。

【案件編號:KTCC656/2020 & WKCC3188/2020】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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