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網台主持鄭永健於2015年在區議會選舉中,用金錢利誘兩人在特定選區出選,以「赲慼v手段「清除目標」,被裁定6項選舉舞弊及1項串謀選舉舞弊罪成,判監3年3個月。鄭雖已服刑,但他不服定罪,上訴至終審法院,昨日終院一致駁回其上訴,指出若提供或收受利益的行為傾向削弱選舉公平、公開及誠實的性質,便會視為犯罪。 終院:提供利益削選舉公平屬舞弊 終院常任法官李義及非常任法官施覺民昨聯合撰寫判辭,當中指出上訴的唯一爭議點是《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7(1)條中「舞弊地」的意思,認為須考慮條文的文意及條例的整體目的,而該條例的第3條已清楚列明目的為進行「公平、公開和誠實」的選舉,所以「舞弊」屬破壞「公平、公開和誠實」選舉傾向的行徑。 終院判辭闡述,第7(1)條文亦涉及提供利益、索取或接受利益的「賄賂」特定行為,作為一個人參選或不參選的誘因。終院舉例,若一名立法會議員有意提拔黨內「明日之星」參選立法會,以微薄薪酬聘任對方為研究助理,讓對方學習議員工作,準備一年後讓他參選。雖然這聘用符合「利益」定義和條文所指的誘因,但條文內有「舞弊地」一語,即這些行為具有妨礙公平、公開和誠實進行選舉傾向,才屬犯罪。 稱上訴庭兩項詮釋不正確 另本案在原審時詮譯「舞弊地」須有「雙重意圖」,即同時證明被告以利益引誘別人或受別人引誘而影響參選決定,並意圖妨礙公正、公開及誠實的選舉進行,以及上訴庭將「利益」和「舞弊地」兩個概念融為一體,終院均認為詮釋不正確。 終院又指出,鄭永健在案發時故意和「舞弊地」提供金錢誘使其他人參與選舉,藉此從「目標候選人」身上「赲慼v,目的是要操弄選舉令「目標候選人」不利,傾向於削弱公平、公開及誠實的選舉,故斷定他罪名成立,並一致駁回他的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FACC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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