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周二(10日)發布了懲處妨害疫情防控犯罪的典型案例,其中江蘇省南京市一名業姓男子,冒充防疫人員入屋行劫,強行索要8000元(人民幣,下同)。最終,業男被判有期徒刑11年,並罰4萬元,剝奪政治權利2年。 事發於上月11日下午2時許,業男攜帶水果刀、透明膠帶到南京市江寧區祿口街道一屋苑,冒充疫情防控人員,以登記疫情為由讓一名趙姓女住戶開門。 隨後,其用膠帶將趙女綑綁,持刀威脅索要錢財。趙女被迫通過微信向他人借款2000元,再轉入業男的賭博遊戲帳戶中。 南京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上周三(4日)開庭審理該案,指業男在防疫期間冒充疫情防控人員,持刀入戶搶劫,構成搶劫罪,應從嚴懲處,因此作出上述判決。 最高法對案件作出評價,指法院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作用,嚴格依法辦案,及時、從嚴懲處犯罪分子,有力維護了市民生命健康和社會大局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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