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菲律賓女傭在港產女後被僱主拒絕外宿,又不准她攜初生幼女至僱主家寄居。女傭遂向勞工處申請,豁免放產假期間留宿僱主寓所,惟申請終被拒絕,她認為相關「留宿規定」及豁免機制侵害行動自由及其幼女作為小孩受保護的權利,早前向高等法院提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頒令准許在港外傭休假時外宿。 勞工合約禁外宿 僱主拒嬰寄居 申請人依次為Yvette Dingle Fernandez及女兒Eloisa Valerie Fernandez,答辯方為勞工處長及入境處長。申請書指出,Yvette去年5月起來港當家傭,12月發現懷孕,今年5月才通知僱主羅慧然(譯音)。僱主遂告訴Yvette,基於勞工合約,她放產假時不得外宿。雖然合約無規定外傭不可攜子寄居,但僱主不准Yvette帶女兒寄居。 12月發現懷孕 5月通知僱主 Yvette先後查詢勞工處及入境處,勞工處稱按勞工合約她必須依僱主指示行事,產假時不得外宿;入境處表明外傭合約受《僱傭條例》 、《入境條例》 等約束,其中合約列明外傭須在僱主報稱地址工作及居住,否則違反逗留條件。 Yvette留意到,經家傭匡扶中心(HELP)協助,勞工處有權豁免相關留宿規定,遂寫信至處方尋求豁免。惟處方指僱員無權單方面決定留宿與否,基於僱主及僱員之間沒有共識終拒絕豁免。 申請方認為,按合約條款,外留宿規定應只適用於僱員工作日子,若他們休假時也須遵守規定,則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賦予的行動自由,而留宿規定亦侵害Yvette母女過家庭生活的權利,以及女兒作為兒童受保護的權利,違反《國際兒童公約》及國際勞工組織的《保護生育公約》。 【申請編號:HCAL32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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