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上月21日「光復屯門公園」遊行,警方拘捕一名15歲男中學生,搜出經改裝長傘、行人杖及「雷射筆」,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及《公安條例》下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案件昨開審。兩警員在庭上承認當時無向少年警誡,亦在他無家長陪同下問話和錄影,辯方反對錄影口供呈堂,但裁判官考慮到片段環境及少年年齡,認為少年當時自願作供,批准口供呈堂,亦裁定少年表證成立。少年決定不自辯及不傳召證人,案件押後至明天再審。 本月剛滿16歲的少年昨被押到西九龍裁判法院少年庭受審。兩項控罪指出,少年於9月21日在屯門站公共交通交匯處,管有一支發出綠色光線的「雷射筆」、藏有經改裝的雨傘及行山杖。雙方承認事實指出,少年下午1時許被搜出長傘、行山杖、「雷射筆」、面罩、索帶、噴漆、頭盔及寫有「港共政府」的政治標語紙張等共25件物品。辯方一直爭議,警方當日在現場在無警誡及父母陪同下為少年攝錄口供,反對呈堂。 警認沒留意年齡 「個個警誡分薄人手」 警員曾潤鵬(譯音,圖)供稱,當時少年在警方防線徘徊,形[可疑,截停時被搜出涉案改裝雨傘,內藏一支手柄被拆下的行山杖。警員在庭上示範,開傘後調校手柄,尾部會露出最長47厘米傘骨。他曾問少年「點解把遮係咁」,少年回答「爛驉v。 他在盤問下承認,檢查少年身分證時沒留意年齡,只覺他貌似15至17歲,但同意向16歲或以下者問話應盡量有家長陪同;至於不作警誡,他表示他負責守護防線,刑偵人員負責警誡工作,「個個都警誡」會分薄防線人手。 稱他人在場有攝錄 「好公平」 庭上播放了警長李漢榮(譯音)向少年問話片段。片中少年物品被放在地,警長逐一查問用途。李警長昨承認當時無警誡,但形容情G「好公平」,因為過程被攝錄及有其他市民在場。 控方專家:「雷射筆」射眼1/4秒會傷 控方專家證人、廉政公署技術服務部電子工程師郭漢文(譯音)供稱,經檢驗發現,少年持有的「雷射筆」輸出功率約為52毫瓦(52mW),較標籤上列明的超出10倍。他又說,在少於36米距離內,若把該「雷射筆」定點射向眼睛,並維持0.25秒,眼部就會受傷。 【案件編號:TMCC700019/19】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