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近月有被捕者被警棍打到頭部流血,包括上周六在大埔墟站被捕的迦密柏雨中學學生。據本報於2017年報道的警方《程序手冊》內容,用警棍警員須報告擊打次數、部位及對方傷勢等;本報昨向警方查詢「踏浪者行動」用警棍次數,未獲回應。 根據《程序手冊》,警棍在6級武力中屬第5級「暴力攻擊」,僅次於用槍。民權觀察成員王浩賢非常關注警員濫用警棍,從很多影片可見有警員打頭,明顯不是單一事件,警方必須交代原因。 武力等級僅次於槍 用警棍須記錄 警察員佐級協會主席林志偉說,受訓時,是用警棍打大肌肉部位,例如大腿、小腿、手臂等,「但一定不會打致命部位,例如頭部和下陰」,除非對方走避而誤傷。有資深警官表示,針對警棍有一份訓練筆記,不是每個警察都有,而是透過教官教授;訓練一定不會教打頭,亦不會寫明不可以打頭。他解釋,若對方用頭頂襲擊警員或只有一個角度可打,就有可能打頭。行動科高級警司汪威遜稱,警員面對的人會移動,為使用武力最難的地方,但目的達到,警員會停手。他說被捕者應盡量給警員見到雙手,以免被誤會伸手入袋取物件攻擊,「警員在電光火石一剎那做決定,如果不想有任何誤會,應盡快同我們合作」。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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