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因區域法院無權處理保釋申請,公眾妨擾等罪成的佔中9人今日若被判囚,即使欲上訴,仍須即時囚禁收押所,直至獲法庭批准保釋,才可外出等候上訴。對於今次案件控方用刑罰較重、最多可囚7年的普通法控罪檢控,有大律師認為判決有一定指標性,但未必有權威性。 大律師陸偉雄稱,區域法院並不能即時批出保釋申請,眾人需先入紙上訴,再向法庭提交保釋等候上訴的申請,申請獲准才可保釋,再等候處理上訴許可。陸補充,等候批出保釋時間因人而異,視乎案件有多複雜,其間男和女囚犯一般分別收押於荔枝角收押所和大欖女懲教所。 一般男犯送荔枝角 女犯送大欖 對於控方不用最高囚3個月的成文法,而用普通法檢控,陸偉雄認為,不論以普通法或成文法檢控,案件亦具指標性,但案例是否有權威性和約束力,要視乎上訴結果,「上訴法院才有資格頒布一個案例」。 翻查資料,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因佔旺清場期間違反禁制令,被控刑事藐視法庭,2018年被判囚3個月,當時因原訟庭無權處理保釋申請,黃亦須即時服刑,約一周後才獲上訴庭批出保釋等候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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