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律政司長鄭若驊的丈夫潘樂陶,早前被揭發其屯門獨立屋外僭建逾百平方呎泳池,案件昨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指,雖然涉案泳池對獨立屋結構沒有構成影響,但泳池融入花園設計,可承載14公噸的水,佔花園15%面積,屬建築工程,潘樂陶須向屋宇署申報,故裁定他一項違反《建築物條例》票控罪成,罰款2萬元,須於14日內繳付。因潘今次所屬的控罪屬傳票性質,有學者指相關控罪不會留案底(見另稿)。
嚴重健康問題留院 潘沒到庭聽判
本案提堂時曾稱有「百分之一百信心」脫罪的潘樂陶(78歲)昨沒到庭應訊,辯方大律師麥劍祺向署理總裁判官蘇惠德透露,潘前晚因嚴重健康問題留院;蘇官指出,因潘面對的是傳票控罪,有權不到庭。對於罪成,辯方稱需研究判辭才決定會否上訴。
潘樂陶被控前年4月2日至去年1月9日期間,身為小欖樂翠街5號海詩別墅擁有人,明知未事先獲建築事務監督的書面批准及同意,便在該處展開或進行建築工程,即建造一個水池構築物,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4(1)及40(1AA)條。
官認同不損結構 融入花園具永久性
蘇官接納辯方專家證人所稱,涉案泳池由4塊輕量鋼板及塑膠袋組合而成、沒供水或排水系統、沒固定在地上,易於組裝和拆除,亦沒對涉案獨立屋的結構構成影響。而本案唯一爭議為涉案泳池是否屬條例下所指的建築工程。
蘇官指出,泳池被木板圍繞,相關木板與獨立屋室外地板相似,但泳池下方只是裸地,沒鋪設地板,若要移動泳池,除需先移除泳池外的木板,亦需為裸地鋪設木地板,涉及時間和金錢開支,加上泳池用作水上運動,認為泳池不可能隨意移動,而泳池亦融入花園設計,有一定程度永久性,不屬臨時或可移動的構築物。
蘇官又說,泳池能承載14公噸的水,佔花園15%面積,泳池有一定重量和大小,故被告有責任取得屋宇署的同意,遂裁定潘罪名成立。
斥控方專家說法籠統 如扮演控方
另外,蘇官批評控方專家證人、屋宇署時任總測量師潘玉龍的說法過分籠統,其評估超出其專業資格;並指專家證人應保持獨立,作不偏不倚和客觀分析,但潘玉龍當時恍如扮演控方角色,故拒絕接納其意見。
潘樂陶一方求情稱,潘是本地和國際工程界的領先者,曾獲大英帝國勳章(OBE)和銅紫荊星章,並曾任工程師學會會長,過往曾為本港環境和持續發展範疇付出,又指涉案泳池為潘用作水上運動,能快速移除,亦沒設排水系統,只靠水喉和水桶入水,形容相關定罪屬「技術性」。
【案件編號:TMS151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