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高等法院昨裁定潘樂陶非法僭建罪成並判罰款,但由於潘樂陶在此案的判罰不會被警方留案底,一般而言純判罰款的個案,未至於影響出任上市公司董事資格,但按披露為本及審慎原則,或需在招股文件內更新董事涉及的訴訟及結果。至於潘旗下的安樂工程,去年10月在上市申請失效後再次提出申請,估計將於本月底到期失效。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表示,潘樂陶干犯的傳票罪行雖會留有紀錄,但相關紀錄不屬警方的「可被記錄罪行」(recordable offence)中,即潘若要申請良民證,相關申請不會受影響。 惟按準上市公司按披露為本的原則,需要交代董事涉及的訴訟及結果,甚至其他與上市公司相關的不合規事宜。由於按潘樂陶領導下的安樂工程的初步招股文件,只在約半年前指出未發現潘樂陶有不合規或訴訟紀錄,故或有需要因應最新判罰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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