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被告陳同佳涉殺人,但暫時只能控以清洗黑錢,涉及款項只有3.26萬元,有大律師表示若以此金額,一般只需在裁判法院審訊,毋須轉介高等法院審理,判刑一般只是8個月至1年。另一大律師則表示,被告在警誡下招認殺人,案情嚴重,控方將案件轉介高院審訊,是希望法庭加重刑罰。 案中金額計 多在裁判法院審 大律師陸偉雄認同,涉案洗黑錢金額小,甚少在高等法院審理,但要「視乎控方期待判刑有幾多」,就算金額不大,案情嚴重也會加重刑罰;若此案案情提到被告警誡下承認殺人,該招認屬「好嚴重」。 控方昨日要求在案情增加「被告有存心殺人的意圖」,惟遭法官拒絕。陸偉雄解釋,控方增加此句,目的是顯示案情嚴重,望法庭重判;但此與控罪無關,法官認為不必寫入案情,做法合理。 陸偉雄續說,根據香港法例,現時洗黑錢的最高判刑是入獄14年,但應是金額逾億元的案件,不會預期此案判處最高刑罰。 另有大律師則認為,被告陳同佳雖承認殺人,但未必與控罪有關,不一定加重刑罰,陳同佳有可能被判囚8個月至1年。 湯家驊:律政司不可檢控外地殺人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亦表示,雖然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殺人,但香港法律無域外效力,即香港法例中的謀殺罪只適用於本地罪案,而本案被告涉嫌在外地殺人,即使他承認殺人都「無能為力」,律政司亦不可檢控。 湯家驊續說,若有兩地引渡逃犯的條例,被告在台灣謀殺他人,台灣當地檢控機構可向香港申請引渡;而香港方面會先考慮該罪行在本地是否嚴重刑事罪行,才會決定移交逃犯。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