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港女潘曉穎去年於台灣被殺一案,昨在高院原屬提訊性質,目的是處理控方的「紐頓聆訊」申請,要求在控方案情加入被告離港前的思想狀態,從而證明被告有意殺人。法官表示,被告雖承認殺人,控方仍只能檢控洗黑錢,或予人「沮喪及不公義」之感,但不應混淆洗黑錢的控罪性質,故拒絕控方的申請。 官認同或令人感「沮喪、不公義」 紐頓聆訊為被告承認刑事罪行後,如控辯雙方對案情內容有爭議,且法庭認為該爭議將影響量刑,便須召開聆訊釐清內容。 法官彭寶琴表示,被告於去年12月31日已在東區裁判法院認罪,惟對部分案情有爭議,控方遂申請展開紐頓聆訊(Newton Hearing)。 控方表示,相關爭議涉被告離港前的思想狀態,當中涉被告與死者的對話,認為能從而證明被告有意殺人,又認為法庭從中定奪被告屬謀殺或誤殺事主,會對判刑構成影響。據了解,警方欲打算透過相關思想狀態,證明被告有預謀殺人。 惟彭官說,目前控罪只涉洗黑錢罪,與殺人無關,而是被告盜竊死者的財物再處理;案情其他部分已確認被告當時知悉財物從盜竊而來,足以證明其犯罪意圖,即使屬交替控罪的盜竊罪亦與殺人無關,認為相關爭議不對量刑構成影響,故拒絕控方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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