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電影道具領班前年11月借出道具鈔票後,與借用者同被控管有逾22萬張印有「道具」字眼的仿製紙幣,二人早前被裁定保管偽製紙幣罪成,判囚4個月、緩刑2年。道具領班「道具全」張偉全不服定罪提出上訴,高院昨裁定上訴得直,定罪撤銷。惟法官指是次非裁定管有道具鈔沒有問題,而是證據不足以證明張知道或相信相關道具鈔是法例所指的偽鈔。 非裁定管有道具鈔無問題 上訴人偉勁製作公司負責人張偉全(50歲)昨回覆本報時表示,得知上訴得直後固然感高興,但同時對電影業道具發展感迷惘及擔心,怕有關規定不但局限創作,更會影響香港形象(見另稿)。 律政司表示,會研究判辭再決定是否跟進。就上訴方早前批評裁判官在原審時沒有檢視所有樣本,程序不當,法官黃崇厚昨表示同意,裁判官應親自審視證物,以裁定是否符合法定條件。 官指應判為偽鈔 黃官指案中道具鈔上印有「道具」字眼,但字體相對細小,並不起眼,整體格式、圖樣、文字等,和真鈔十分相似。 黃官認為,要判斷道具鈔是否真鈔不應吹毛求疵。而黃官審視每一張道具鈔後,認為它們幾乎全部都符合法例訂立的條件,應被判定為偽鈔。惟黃官同時指出,因上訴人沒有親眼見過這些道具鈔,故道具鈔與真鈔是否很相似,於本案而言沒有關係;本案要考慮的是上訴人是否知道或相信道具鈔可合理地冒充真鈔。 黃官同意上訴方指出,即使上訴人不認為道具鈔的像真度低,亦不等於他一定認為道具鈔像真度高達條例所需的程度;而拍攝電影對道具鈔像真度有要求,但不一定要去到法例所訂的高度像真程度。裁判官考慮專家證供時,無親自檢閱所有道具鈔,故黃官裁定並無足夠證據證明上訴人知道或相信相關證物是法例所述的偽鈔。 官詑異不知違規 黃官在判辭結語特意指出,本案中上訴人沒有向金管局申請相關批准,是不爭的事實,更指「若說他不知道有違規定,本席是詫異的,因為他在行內富有經驗」,希望在本案後,業界及大眾都知要向金管局申請的規定,以便依法行事。黃官指,要申請的規定對電影業發展及影響等,法庭難以判斷,而法庭的責任是根據證據以判斷控罪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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