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浸信會沙田圍呂明才小學被投訴遊學團帳目混亂,有教育界人士表示,學校一般會避免遊學團或學校活動出現剩餘費用,又或會將剩餘費用攤分歸還學生。而熟悉教育相關法例的律師則指出,如證實該校帳目出現問題,該校的校長及校監很可能觸犯法例,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萬元及監禁1年。 教界指活動一般避免餘款 沙呂小校長薛鳳鳴承認,學生的費用包括教師的交通費及住宿費。資助小學校長會主席張勇邦表示,以前教育局的津貼不可用於支付教師旅費,惟近兩年已經可以。他說,學校可透過「學生活動津貼」支付帶隊教師旅費,如教師要到外地培訓,亦可申請「教師培訓津貼」,倘若津貼金額不足,學校更可申請「擴大整筆營辦津貼」。 香港教育工作者聯會主席黃錦良則指出,要學生支付教師旅費不恰當,學校如要舉辦遊學團,教師旅費應該在校董法團的預算之內,由學校資助。 至於外匯的處理手法上,張勇邦建議大型的遊學團交由旅行社包辦,學校可省卻處理現金的程序。他亦認為,如果手執外匯現金,卻又「貪方便」,不開立學校銀行戶口,是不可取的做法。 教育局發言人表示,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及向承辦商支付款項時,不應牽涉教職員的私人銀行帳戶。 此外,「學校行政手冊」亦指出,學校應避免在校內存放大量現金。校董會在決定現金存量時,應考慮學校的實際運作需要和保安措施,而且存量不得超出現行的教育局通告所指定的限額。 帳目有問題 校長校監法律風險高 香港教育大學高級講師莊耀洸律師表示,如證實該校帳目出現問題,該校的校長及校監觸犯法例風險很高,因為根據香港法例第279A章《教育規例》第64及99B條,每間學校的管理當局均須備存適當的帳目;以及學校法團校董會不得將在該校經營的任何業務或商業活動所產生的利潤或淨收入,運用於任何不能使該校學生直接受益的用途上。如有違反,該校董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萬元及監禁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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