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長毛涉收錢沒申報 縱罵黎智英亦有罪
【明報專訊】社民連立法會議員梁國雄(長毛)涉收受壹傳媒集團時任主席黎智英捐款25萬元,沒向立法會申報,他否認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案件昨在區院審理。控辯雙方先作法律爭拗。控方稱即使梁於議會內發表對黎智英不利的言論亦有罪;辯方則質疑在三權分立下,法院是否有權干預立法會內部事務。
副刑事檢控專員兼資深大律師黎婉姬稱,梁國雄在故意沒有申報收受款項的情况下參與立法會會議,即於2014年1月22日參與「捍衛編輯採訪獨立自主」的動議辯論。控方將在審訊呈上議會紀錄,並強調只會針對梁於議會中「未曾作出的言論」作為檢控基礎,以說明梁有所隱瞞及有潛在利益衝突;檢控不會考慮梁是否涉非法動機或貪污。
官對控方說法「有點驚訝」
主審法官李運騰至少兩度質問控方,是否即使梁在立法會內發表對黎智英不利的言論仍會被視作有罪,控方回答「是」,又稱梁可能為收更多錢而作出此舉動,並指梁單單沒有申報已涉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法官對此回應「little bit surprised (有點驚訝)」,又稱控方利用普通法提告,而被告僅是因沒有申報曾收受款項。
控方指出,是次檢控將針對兩點,包括梁於涉案期間的心態是否涉不誠實,以及事件的嚴重性,如梁於2012至2016年間長達4年沒有申報、涉款高達25萬元等。控方會將梁的議員個人利益登記冊呈堂,以證明其申報狀况。控方又認為登記冊不屬於議會的會議過程,因此可以呈堂。法官指登記冊可否呈堂須由他裁決。
辯方﹕法院無權審議會內事
代表梁國雄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爭議,三權分立下法庭不應干預議會內部事務,包括議員的申報事項,並舉例指英國國會亦是由其內部處理利益申報問題,質疑法庭是否有司法管轄權去處理本案。辯方續稱,《基本法》及《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保障立法會議員在議會內的發言不受法律追究,故控方亦無權呈上相關立法會文件作為檢控基礎。
辯方又解釋,控方欲以梁的議會發言來佐證他故意不申報,惟此舉或會造成寒蟬效應,令議員無法於議會內暢所欲言,並稱即使有「naughty(沒規矩)」的議員沒有申報,其議會內的言論自由亦應獲保障。
法官押後至本月31日就法律爭拗裁決,包括法庭是否受理案件及相關立法會文件可否呈堂,若裁定法庭不具司法管轄權處理案件,聆訊將被取消。
【案件編號:DCCC54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