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人村斬樹案罰4500元 有說庭外和解金額五萬元
居民不滿罰太輕 指其中一樹值7.5萬元

[2017.05.19] 發表
被告代表律師David Goodman及被告父親友人離開法院。(明報記者攝)
於人村納稅人協會代表斯卡羅(右)和Peter Miasek對裁決感到失望。(明報記者攝)

【明報專訊】萬錦於人村(Unionville)華裔業主擅自斬下門前3棵大樹的案件昨日審結,被告認罪,判罰4,500元。辯方律師滿意結果,但有到場旁聽的於人村居民表示非常失望,認為罰款過輕,完全無法起阻嚇作用。

案件昨早在烈治文山省級法院續審,被告吳嘉玲(Jialing Wu,音譯)未有到庭,其父親及朋友代為出席。檢控官本迪克(Chris Bendick)向法官表示,控辯雙方達成共識,被告承認3項控罪,斬3棵樹合共罰款 4,500元,獲法官接納。

被告去年12月被發現未經市府許可,斬下旗下物業Gainsville Avenue 51號(原為47號)的3棵大樹,其中兩棵屬市府所有。

被告同月被市府頒令,在今年5月31日前,必須種回18棵樹;品種從市府提供的名單選擇,每棵樹的直徑至少60毫米,否則按每棵樹600元的價格,罰款10,800元。

被告可在市內任何地點種植,而被告也選擇種樹,因每棵新樹價值250元,種植費150元,18棵樹總共花費7,200元,較市府罰款少。

因此撇除法律費用,被告在此案的支出為法庭罰款4,500元和花費7,200元種樹,合共11,700元。

辯方律師古德曼(David Goodman)在庭外表示,各方都對判決感滿意。當被問到法庭罰款4,500元是否公平,他直言「是」,並堅稱罰款金額與樹木的價值無關,更批評案件拖這麼久,浪費法庭資源,判決是妥協成果。案件自2月初開審至今,多次因法律程序等原因延期。

於人村納稅人協會(Unionville Ratepayers Association)代表斯卡羅(Pam Scarrow)在庭上要求法官容許她提交或宣讀受害人影響聲明(victim impact statement),陳述斬樹對社區的影像,但遭法官拒絕。

斯卡羅其後表示,對裁決感到失望,她說其中一棵被斬的大樹價值超過75,000元,已遠超罰款額,今次裁決完全不能起阻嚇作用。她認為市府有責任保護社區的生態。

根據2008年實施的萬錦樹木保護附例(Tree Preservation By-law),違例業主可被罰款500元至10萬元,對於本案罰款額只有4,500元,斯卡羅猜測當局可能考慮過往案例所致。

「人們就是不珍惜樹木。我相信其中一個問題是,法官未能看到斬樹前的情況,可能會想『只是一棵樹而已,再種一棵便可以』,但種新樹永不能取代被斬的樹。」

另一名代表Peter Miasek表示,曾聽說此案的庭外和解金額為50,000元,他說考慮到被斬樹木的價值,此數額才較合理,能起明顯的阻嚇作用。

斯卡羅說,協會將研究下一步行動。

市府正檢討附例,考慮修改許可申請費、牌照委員會組成和豁免條件等範疇。

市議會日前已通過修訂,規定業主須承擔舉證責任,證明不是自己,或自己授權他人斬樹或傷害樹木,否則市府會檢控涉事物業的所有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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