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審計報告發現政府對公開籌款活動缺監管,除規定賣旗的行政費要少過收入一成以外,其餘在指定地點設捐款收集箱的籌款,不限行政費,在2012-13至2015-16年度,這類活動的行政費佔總收入22%至30%;新興網上募捐或在公眾地方當面游說定期捐款亦不受監察。審計署認為,社署應就性質與賣旗相似的街頭慈善籌款設行政費上限,並就更多形式的籌款活動設指引。 可申扣稅捐款 大部分毋須許可 按《稅務條例》可申請扣稅的捐款,在2014-15年度有118.4億元。審計署發現,大部分可扣稅捐款均由毋須申領許可證的活動籌得;反而經社署及民政總署批准的活動在2014-15年度籌得的2.82億元,大都不符扣稅準則,例如賣旗的捐款額較小,捐款者一般不會獲發收據,不獲扣稅認可。 本港沒法例統一監管慈善籌款,賣旗日、街頭義賣或售賣獎券須申領許可證,賣旗許可證規定行政開支少於總收入10%;一般慈善籌款活動卻沒類似要求,結果行政費佔總收入22%至30%。社福界立法會議員邵家臻稱,社福界有共識,較大型社福機構籌款行政費不多於10%,小型機構有時需外判籌款,建議行政費不多於20%。他稱,慈善機構牽涉其他範疇,難一概而論,惟行政費倘佔收入30%屬偏高,除了政府應加強監管,市民捐款前宜留意團體往績。 此外,社署及食環署抽樣視察籌款活動時,發現一半獲批於公眾地方籌款的機構最終沒到場。審計署認為社署應與食環署及地政總署合作,針對未有合理原因而多次失場的團體,採取聯合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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