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伊利沙伯醫院腎科專科醫生黃浩聲被指治療一名乙肝帶菌的腎病病人時,疑未有處方預防性抗病毒藥物及提供相關藥物資訊,醫務委員會昨裁定黃浩聲兩項專業失德不成立。醫委會主席劉允怡指出,當年醫學界並無相關用藥指引,而黃亦有在處方過程中諮詢另一名腎科醫生,確認並無相關指引。 黃浩聲聽畢裁決後神色平靜,離開時沒有回應記者提問。案情指腎病病人蔡文超為乙型肝炎帶菌者,而且服用類固醇,控罪指黃浩聲在2007至2008年期間,沒有向病人處方預防性抗病毒藥物「拉米夫定」,病人其後爆發乙型肝炎致肝衰竭,最後未及等候換肝於2009年病逝,終年42歲。 醫委會主席:當年沒相關指引 醫委會昨裁定黃浩聲兩項專業失德不成立,醫委會主席劉允怡指當年國際間及本港並無用藥指引,建議醫生在面對相關情G時,處方預防性抗病毒藥物「拉米夫定」予病人。劉續說,雖然醫管局在2015年制定有關指引,但2015年的醫療科技不能與當年比較,所以不能套用於本案,加上控辯雙方的專家證人及辯方的醫生證人均證明,當年醫學界並無在此情G運用該藥的慣例,故判黃浩聲兩項專業失德不成立。 指醫院部門協調不足 劉允怡又特別提到,在發現病人的肝功能變差後,至醫院替病人開展抗病毒治療之間一段時間,揭示了醫院內不同部門的協調不足。伊利沙伯醫院昨接受查詢時,稱已知悉有關裁決結果,但未有正面回應判辭中的建議。 早前控方專家證人曾供稱,拉米夫定於2007年7月起已被納入醫管局特別藥物名冊中。劉允怡強調,藥物名冊並不等於用藥指引,用藥指引是以純醫學考量撰寫,藥物名冊有考慮到藥物的成本效益,並不是用藥指引。 公共醫療醫生協會會長吳志豪指出,此案在醫護界有頗大迴響,「大家都不希望病人逝世,但見同事用心醫治病人,卻要上醫委會,其他醫護都好擔心」,吳認為醫委會是次裁決公道,冀大眾理解公立醫院醫生面對的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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