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香港寬頻於2013年收到客戶要求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直接促銷,惟香港寬頻其後仍致電該客戶,提出以優惠價續約,被裁定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規管直接促銷的條文,罰款3萬元,成首宗定罪案件。香港寬頻早前向高院上訴指是「售後服務」而非直接促銷,但昨被駁回。 高院法官黃崇厚在判辭中指出,香港寬頻提出以優惠價續約的行為已構成直接促銷;雖然公司主動提醒客戶續約是好的服務,但其員工所做及所用的表達,已超越了提醒。黃官同意控方所指,涉案罪行是嚴格法律責任,即有資料當事人(客戶)要求資料使用者(香港寬頻)停止直接促銷中使用其個人資料,而當時香港寬頻是收到指示,但沒有依從客戶要求。 官:可書面提客戶續約 黃官再指公司既已收到要求,便有責任採取所有合理措施和作出一切應作的努力,以避免不依從相關要求。他建議被告公司可以書面方式提醒客戶,避免進行直接促銷,因為書面方式用字明確、又不會涉及人為過失,又必能合乎法定免責辯護的要求。 【案件編號:HCMA62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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