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現年19歲的香港眾志秘書長、前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去年10月申請司法覆核,指香港市民於18歲便享投票權,但《立法會條例》規定年滿21歲才可參選立法會地區議席,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中香港永久居民可以投票及參選的權利。高院昨頒下判辭,拒絕受理司法覆核的申請。法官表明參選立法會的年齡限制乃屬政治問題,應交由立法會而非法庭決定。 黃之鋒:不影響眾志部署 黃之鋒於庭外表示,雖然不同意法庭的看法,但尊重判決,將與律師研究判辭才決定會否上訴。他坦言自己無緣參選今年的立法會選舉,但判決不會影響香港眾志的選舉部署。他希望新一屆立法會的當選人能推動修例,將參選年齡限制降低至18歲。 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楊岳橋認為,參選資格未至於完全是政治問題,參選成為議員是個人權利,應讓黃在法庭上「拗一拗」。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則認同裁決,指不論是立法會或特首選舉,對候選人的年齡限制都並非隨機決定,而是反映社會對候選人的要求。她指社會對議員除了有政治上的要求,也希望議員能有成熟表現,以及一定的工作經驗。 官:須確保當選者足夠成熟 法官區慶祥於判辭指出,即使是黃之鋒一方,亦同意應該對參選年齡設下限制,以確保當選的立法會議員具足夠的成熟程度履行職責。法官認為相關的年齡限制,應根據不同地方的實際情G,由立法機關作政治決定。事實上,不少國家如愛爾蘭、日本、意大利和韓國等,均把參選年齡限制定在21歲或以上,而歐洲議會報告則認為參選年齡限制一般應在25歲或以下,故21歲正於合理範圍之內。 官指投票權參選權非同等 黃之鋒一方早前質疑,香港市民於18歲享投票權,但年滿21歲才可參選立法會地區議席,認為有關做法不合邏輯。法官於判辭反駁,指參選者一旦當選便會出任公職,其行為須顧及公眾利益,而投票者則不然,故投票權與參選權不應混為一談。法官指司法覆核申請沒合理可爭辯之處,遂拒絕批出許可。 【案件編號:HCAL7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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