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案不得濫索手機資料 法官為警權侵人權設限
【明報專訊】警察辦案的快捷高效和民眾隱私權的保護孰輕孰重?安省高等法院法官斯普羅特(John Sproat)給出的答案是,警察獲取數以萬計手機使用者名字及其號碼的權力,違反了加拿大的人權憲章,侵犯了個人隱私。
加拿大兩家最大的電訊公司羅渣士和研科電訊(Telus),2014年向法院入秉控告皮爾區警方的調查權力過大,可以隨時向法官申請法庭令,勒令電訊公司把某個手機通訊基站某段時間內轉發過的通訊相關情況交出來。這些相關情況包括通訊雙方通話人的姓名、地址、手機號碼及帳單。
這種手段對警方的調查工作非常有用,也因此為警方所常用。負責審理此案的法官斯普羅特則在2014年7月宣布受理此案時表示,有數以萬計甚至百萬計的市民受影響。
研科聲稱,每年他們接到的類似要求多達2500次,羅渣士公司則聲稱,僅在2013年就收到1.38萬次類似法庭令。
但警方的做法也是事出有因,電訊公司提出的相關案件,是一連串的珠寶店搶劫案,皮爾區警方申請法庭令索要了上萬個電訊用戶的名字。電信公司在控告書中稱,有多達4萬電訊用戶被皮爾區警方的調查工作所影響。
在昨日上午公布的判決書中,斯普羅特法官稱,皮爾區警方的做法侵犯了這兩家電訊公司客戶的隱私權和人權,尤其是人權憲章中關於無合法理由搜查的那一部分。
「某人是否或何時選擇聯絡一位離婚律師,打通防止自殺熱線,與商業競爭對手聯繫,或者是與戒癮診所溝通,這些事情很明顯都影響到大家的隱私權。獲取個人資料已遠遠超出獲取調查罪案證據的合理需求。」
上述兩家電訊公司對於斯普羅特法官的判決歡呼雀躍。研科公司首席數據和信託官斯尼文利(Pam Snively)表示,「保護我們顧客的隱私權對研科公司來說至關重要,法庭在衡量保護個人隱私權和警方獲取查案資料之間,達到一個恰如其分的平衡。」
羅渣士公司首席隱私官瓦特(David Watt)也表示:「我們訴諸法庭時因為我們要保護客戶隱私權,也是為了確定一個底線,讓執法部門在索取和獲取資料時不能逾越。」
斯普羅特法官雖然認可上述資料有助於皮爾區警方確認疑犯出現在案發現場附近,但顧客有權希望他們的手機通訊是有隱私的,羅渣士和研科公司受隱私法的規定,有責任保護這些資料。
同時斯普羅特法官還制訂了相關的指引,規範未來的法庭將如何應對警方索取客戶資料的要求。警方首先要將索取資料的數量盡量縮小,只尋找可提供犯案證據的資料,並將資料盡可能減少。例如,把相關通訊基站的地點範圍和時間段都縮小。法庭應確保警方理解這些限制,並且所索取的資料都必須與案情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