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蒙頓15日加新社電)法官周五裁定﹐愛蒙頓警員駕駛無標記汽車﹐衝過十字路口﹐撞死一名84歲老婦﹐他是危險駕駛﹐但不算違法﹐他的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控罪不成立。 利特爾法官(John Little)說﹐警員盧米斯(Chris Luimes)的危險駕駛案有合理疑點﹐所以他裁定被告的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控罪不成立。利特爾說﹕「撞車是悲劇事件﹐導致一名司機死亡?盧米斯永久殘障﹐但他的駕駛沒違法。」 法庭聞悉﹐2012年3月8日上午﹐盧米斯與同僚合力追蹤一名可疑黃金竊賊﹐他著便衣﹐駕駛無標記汽車﹐未開車燈和警號。 另一名警員駕車尾隨疑犯﹐盧米斯試圖跟上他們﹐他以每小時117公里的車速﹐衝過十字路口﹐他的車速幾乎是標準限速的兩倍。 結果他撞到左轉車輛﹐女司機沃爾登(Anne Walden)當場死亡。 盧米斯作證說﹐他不記得當時的情況﹐也不記得撞車前發生何事。法庭聽取證詞﹐得悉他的一條腿、兩根椎骨骨折﹐他再也無法跑步﹐現在任職警方調度員。法官說﹐專家證據顯示﹐盧米斯確有踩煞車掣﹐避免撞擊。如果他按限速開車﹐或者只是輕微超速﹐可能只是擋泥板輕微碰撞﹐無人受傷。 利特爾指出﹐警員可在執勤時超速﹐從2012年到2014年﹐市警開車超過限速50公里的案例錄得41宗。調查顯示﹐他們都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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