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省的兩名房東因為把正要遷出的租客物品棄置﹐被安省租務委員會(The Landlord and Tenant Board)判令須在24小時內作出近2.4萬元的賠償﹐逾時須要計算利息。
根據該委員會的裁決﹐該對房東夫婦在6方面違反了租務法﹐所以須賠償給予兩名租客。
這宗訴訟的資料顯示﹐數個月前﹐房東夫婦通知有關租客正要把位於渥太華近郊的住宅出售﹐所以他們需要在5月1日前遷出。
這兩名租客已把體積大的家俬移去﹐但當他們於4月中返回該物業時﹐卻發現其餘的私人物品已經被房東清理﹐棄置在附近的垃圾堆填區。
這些物品包括了租客在6月舉行的婚禮的婚紗及花飾。
這兩名租客前往堆填區﹐試圖把物品尋回﹐但卻發現上面已堆起了2,000磅的垃圾。
男租客向傳媒表示﹐這件婚紗及假花飾價值達6,000元。
房東在安省租務委員會上辯稱﹐這兩名租客已經搬遷?破壞物業及在過去3個月沒月支付全額的租金。
專門處理住宅租務的律師迪奇相信﹐這對房東夫婦認為留下的物品是垃圾﹐原因是他們只收到4月份半個月的租金﹐因而以為租客提前2星期遷出。
迪奇指出﹐租客沒有支付500元的租金﹐所以可能發生誤會﹐令到房東相信租客提早2星期搬遷。
不過﹐審裁員則作出有利租客的裁決﹐只是將拖欠的租金在賠償額中扣除。
這兩名房東須在24小時之內全額支付23,829元的賠償﹐逾時將需要按年率2%計算利息。
迪奇指出﹐因為賣房而通知租客遷出是合法的要求﹐但有意自行管理出租物業的投資者必須弄清楚有關的法律﹐而至為重要的是與租客維持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