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雙非」兒童在港享有居住及讀書權利,惟有關注新來港婦女組織指出,這些兒童在申領綜援時須由綜援申領者任監護人,並須與其同住,但雙非家長卻不符有關條件,故要求放寬規定,讓無領綜援的親友或社工也可做監護人。 須領綜援監護人同住 社署回應稱,非港人家長應為在港出生的子女作妥善安排,申請綜援需與一般個案一樣以家庭為單位,強調只在特殊情G下才考慮酌情容許兒童獨立申請綜援。 同根社表示,一些在港出生兒童的父母非香港居民,不符申請綜援資格,要另找正申請綜援者做監護人,但政策要求兒童須與監護人同住,組織收到的個案顯示,不少「非親非故」監護人並非無償幫助雙非家庭。 社署﹕家長應為在港子女作安排 單親媽媽阿芳現持雙程證留港,因不能工作而沒收入,且在港無親友,她曾4次託朋友找非親非故的長者為其在港出世的女兒做監護人申請綜援,卻遭拒絕,更有老伯提出收取酬勞,阿芳只能作罷,她期望政府能放寬監護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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