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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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女兒將入住趕走6年租客 被揭半月後租金漲逾400元重新出租
南素里華裔業主違租務法 判賠前租客逾1.6萬元

[2024.11.02] 發表
卑詩省最高法院駁回華裔業主要求推翻RTB裁決的申請。(資料圖片)

【明報專訊】南素里一名華裔業主在購入獨立屋後,以女兒即將搬入為由,驅逐已在物業內套房居住近6年的租客,但在不久後便被揭發提高租金並重新出租該套房,違反《住宅租務法》規定,被卑詩省最高法院裁定須向前租客賠償逾1.6萬元。

根據卑詩省最高法院在上月公布的裁決,華裔女子姓齊(Qi,音譯)於2021年3月購買一棟位於南素里的獨立屋,當時租客希爾(Nicholas Hill)已經在獨立屋車房上方的一間套房居住接近6年,每月租金為1365元。

齊女向賣方聲稱其家人即將搬入該套房,賣方地產經紀於2021年3月19日向希爾發出通知,要求他在6月1日前搬離單位。雖然《住宅租務法》(Residential Tenancy Act)允許以家人搬進單位為由,終止與現有租客的租約,但搬入的家庭成員必須於單位居住至少6個月。

希爾其後向卑詩住宅租務辦事處(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簡稱RTB)提交仲裁申請,並附上多則被發布在分類廣告網站Craigslist的帖文,顯示其原先租住的套房於2021年6月14日開始招租,每月租金上調至1800元,希爾也附上其朋友查詢套房是否已經租出的短訊及電郵。

根據2023年4月公布的仲裁結果,RTB要求齊女向希爾賠償16,480元,包括12個月租金以及100元仲裁申請費,但齊女不服裁決,要求RTB重新審視個案。

齊女堅稱,在整個過程中目的是讓已成年的女兒搬進車房上方的套房,女兒也確實短暫地這樣做,直至齊女的丈夫於2021年6月13日跌倒導致「無法獨立生活」,女兒其後搬進主屋以協助照顧父親。齊女辯稱,其丈夫的情況構成法律規定中「情有可原的情況」,業主可以免受驅逐租客的正常要求限制。

然而RTB仲裁員認為,齊女的女兒仍然可以住在同一間套房以照顧其父親,毋須要她搬到主屋,並以更高的租金出租該套房。仲裁員同時質疑齊女丈夫跌倒的日期,因聆訊中家屬提供的唯一醫療紀錄顯示為7月31日,齊女其後提交丈夫的信件作為額外證據,證明他於6月13日跌倒。

此外,齊女還提供了一份2021年7月7日簽署的住宅租賃協議,顯示新租客9月才開始入住該套房,但仲裁員根據Craigslist帖文、短信、電郵及RTB首次聆訊上提供的其他資料得出結論,認為新租戶很可能在6月某個時間或此後不久搬入。

雖然齊女辯稱,在RTB首次聆訊時「無法獲得相關的新證據」,因此應該重新審視有關決定,但仲裁員最終駁回其申請。齊女其後再入稟卑詩省最高法院要求推翻RTB決定。

法官范霍文(Frits Verhoeven)在裁決中表示,即使根據齊女提交的證據,涉事套房很明顯在原租客搬離後的6個月內沒有用於所述目的,「無論新租客是在6月、7月還是9月入住該套房,都沒有甚麼區別。」

范霍文認為RTB仲裁員的推論令人信服、清晰且完全合理,不能受到干涉,因此駁回齊女要求推翻RTB決定並重新舉行聆訊的申請。范霍文特別提到,齊女另在省級法院提出民事訴訟指控希爾欺詐,並要求賠償4.8萬元損失,但有關訴訟最終沒有繼續。

卑詩省府早前已修訂法例,若業主以個人使用為由收回單位,其家庭成員必須在有關單位居住至少12個月,惡意驅逐租客的業主也可能會被命令賠償12個月租金。

此外,省府早前推出新網站旨在保護租客免遭惡意驅逐,業主必須使用該網站制作驅逐通知,網站會提醒業主注意相關法規,以及違規者可能面臨巨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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