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禮券未列有效期 消委:做法欠妥
【明報專訊】用電子禮品卡作賀禮漸趨普遍,消委會檢視10間零售商的電子禮品卡,發現4間商戶的禮品卡有效限期僅1年,當中「Catalog及馬拉松」更未有於禮品卡或電郵通知中列出有效期限,做法欠妥。
馬拉松:網站有列有效期
馬拉松向本報稱,網站購買頁面已列明有效期,昨亦已在相關電郵加入有效期。消委會稱禮品卡屬預繳式消費,建議持卡人盡快使用避免囤積。
消委會按搜尋引擎網站排名,調查10間於本港發售電子禮品卡的零售商,面值由每張50元至1.1萬元不等。消委會後於8至9月以消費者身分購買及使用禮品卡,發現7間商戶不會在收件人查閱禮品卡後通知購買人,當中「Patagonia」寄出的禮品卡及電郵中均沒顯示購買人資料,收件人或難得知由誰送贈,該店稱將考慮與網店平台供應商討論更改電郵內容,以顯示有關資訊。
調查亦發現,「Lululemon」的條款及禮品卡皆訂明,若餘額少於10美元(約78港元)或按法律要求,有關金額可以現金退還,但消委會到門市兌現20港元餘額時,店員稱未得悉有關安排,該會指做法明顯有矛盾。消委會宣傳及社區關係小組主席林凱章認為,商戶有責任闡明使用條款與服務詳情,避免消費糾紛。
(消委報告)